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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暑假期間,許多民眾選擇開車出遊,移動上方便也較舒適,然而在熱門商圈地區,車位往往一位難求,抵達目的地後又花二三十分鐘尋找停車位並不是少見的狀況,因此常常會有人讓親友先行下車,以「肉身」先佔住遠處的停車位,但這樣的行為不僅危險,也有觸法的可能性。
  近日就有一則新聞有這樣類似的情形。一名林先生在看見路邊公有停車格並打算停車時,發現竟有一名女子站在停車格上「肉身占車位」,接著就有一台轎車直接從對向車道迴轉後停入停車格,讓林先生錯愕不已。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4款:「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因此,不論行人是以站姿或其他方式佔據停車位,都有可能面臨新臺幣三百元的罰鍰。
  惟須注意的是,依照交通部94.08.17.交路字第0940046120號函之本文內容:「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第 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已對道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另如私有道路不符上開規定所稱之「道路」範圍,自不能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之規定。」,故肉身佔據停車位,惟有限於佔「公有停車位」時,方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若是私有土地,原則上就不歸前開法律條文來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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