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95.jpg  

  苗栗縣警局大湖分局一名女警日前下午兩點多穿著制服,卻因天氣太熱在制服外加穿防曬外套,在台三線苗栗縣獅潭鄉路段旁雜貨店雜樓手持測速槍取締超速,路過的大型重型機車騎士覺得可疑,回頭假裝到雜貨店買東西才發現,騎士把過程PO在YouTube,引起網友議論紛紛,認為警察取締舉發違規要先守法,否則沒有程序正義。警方今天回應表示,依規定員警執行非固定式測速照相必須穿著制服,女警在制服外面穿外套,當時拍下的16件超速違規,將不予舉發。
  關於這類屬於「非固定式」的測速照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本件新聞的員警有於執勤地點前方100公尺處設立明顯告示牌,提前警示用路人注意,無突襲偷拍情事。不過,苗栗縣大湖分局指出,執勤員警為避免蚊蟲叮咬私自在制服外加著個人透氣外套,確與相關規定不符,已依規定懲處記申誡一次。
  按「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有規定,「執行非固定式測速照相人員須穿著制服,使用非巡邏車輛執勤時,車輛需有明顯標識。」因此若遇到沒有放置警告告示牌,或是疑似取締員警未著制服的情形,舉發程序即有違法,得爭取免罰。甚至原本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也有要求警察有身著制服的規定,因此,對於執法有瑕疵之情況下,相關行政處分可能都會無效,大湖分局前述認定超速違規之處分不予舉發,背後是有相當的法律意涵的。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