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9條有條公然侮辱的規定,原本是希望透過處罰的方式,讓人們的名譽可以受到維護,只是在資訊時代以來,隨著網路留言數量的增加,本罪事實上已無法管制成千上萬的言論內容,依據地檢署妨害名譽案件的統計數字,從97年的4,348件暴增到105年的9,884件,儘管刑罰一直都在,人們似乎根本不怕,毫無遏止犯罪的效果,甚至其中還有三分之二的案件是不起訴處分,可說徒然造成警察和檢察官的困擾,耽擱了他們辦其他更重要的案件的時間,畢竟就算公然侮辱成立,刑度了不起就是拘役,相較於其他諸多等最重本刑都有好幾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刑來說,並不算什麼。
甚或,這種公然侮辱的案件在實務上,情節輕微就算了,觀察法院判決,還有諸多自相矛盾的情形:有時「他媽的」口頭禪判無罪,但有時「他媽的」卻判有罪;你「潑水」抗議有事,他「潑水」抗議沒事;有人說「王八蛋」沒事,有人說「王八蛋」有事;講他「人渣」有罪,說他「垃圾」無罪。彼此間莫衷一是,如果經過好事之人整理,質疑同樣脈絡之下,為何不同法院會有不同結果,對於司法豈非也是種傷害?
好在日前全國司改會議的分組會議中,已經決議要建請廢除整個妨害名譽罪(包含公然侮辱與誹謗罪),改以民事求償即可,避免在箝制言論自由之餘,更讓寶貴的司法資源被小罪給浪費掉。(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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