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載金城砲台  

問:寄存證信函卻遭退回,能否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答:

有時候,我們為了滿足某些法律上的程序,會使用存證信函,作為通知事情的手段,以求發生「送達」對方的效力(例如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等)。但有時候也會遇到這樣的狀況:寄存證信函給對方,但是對方拒收,郵局只好通知對方招領,但對方又拒絕去領,最後郵局只好退回。問題是,難道只要故意拒收,就可以避免被「送達」嗎?

 

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11號民事判決要旨:「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本件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之董事會開會通知,係在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規定之期限前依董監事名冊所載各董事、監察人之住址為發送。至寄交上訴人之通知分別於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及翌(四)日投遞至上訴人及其配偶林陳秋菊之戶籍地基隆市○○○街一二號及董事名冊所載之同市○○街二八號之五二址,但因無法投交,遂於同年月五日送交基隆市○○路郵局招領,招領期滿未領取,而於同年月二十六日於封面加蓋「招領逾期退回」之戳記,退還原寄件人,並有基隆郵局函為憑,為原審所合法確認之事實,則該通知已達到上訴人及其配偶之支配範圍內,上訴人及其配偶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應認該開會通知已送達而發生效力,自不容上訴人空言否認。」

 

由上可知,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通知已經達到對方的「支配範圍內」,對方隨時可以瞭解通知的內容,原則上就應該認為,該通知已經合法「送達」對方。所以,原則上我們可以認為,就算對方故意拒收我們寄的存證信函,只要該信函有達到對方的支配範圍內,處於對方隨時可以瞭解該信函內容的狀態,縱使該信函嗣後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仍然可以發生合法送達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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