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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寵物陪伴,是現代人常見的行為,狗狗貓貓都是人類的好朋友,但大家知道嗎?台北市從這個月開始,養貓貓要登記了喔!不然會直接論以罰鍰喔!

  寵物登記制度,原本依照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指定那些寵物是「一定要辦理登記的」,然後依照同條第2項,凡是在「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都要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而一般認為與人類感情最好、最可愛的狗狗,分別是在1999年被農委會列為必須登記對象,因此如果未依規定辦理登記,且依照同條第3項,農委會也有制定相關規定來要求,並且依照同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9條第3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經勸導拒不改善者,可以論以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的罰鍰,並命限期改善、連續處罰,但這原本只有狗狗才適用,農委會沒有公告貓貓也要登記,並且,這不是直接處罰,還要經過勸導。

  不過,現在台北市的規定則更嚴格,連勸導都不用,並且在這個月,由於台北市之前已經依照前開條例第4條第3項,把貓貓列為必須登記寵物,所以只要是在台北市,除了狗狗之外,養貓貓沒登記,也會被依照前開條例第27條第1項,「違反第4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寵物出生日起4個月內、自國外輸入之寵物,應於輸入後2個月內辦理寵物登記)」,處罰一萬到五萬元喔!

參考資料:台北市寵物登記服務:http://www.tcapo.gov.taipei/ct.asp?xItem=68649829&CtNode=69710&mp=1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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