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春假  

問:古叟向老唐保險公司投保,於保險期間眼睛殘廢失明,要給付五百萬元保險金,並由老唐特約醫師授權健康檢查,老唐保險公司承保該失明人身保險。後來,古叟眼睛失明,要求老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老唐保險公司則發現古叟於健檢時沒有向醫師據實說明有視網膜剝離等事實,主張解除契約,拒付保險金;古叟可以請求保險金嗎?

 

答: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第二項前段規定: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此為保險法對於要保人據實說明義務的規定,也就是說,若要保人不據實說明相關事實,保險人無法明確判斷保險事故發生的判斷或估計,就無法決定是否承保。假若說明清楚,保險人仍同意承保,則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不能拒絕理賠。另則,依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一、為他方所知者。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因此,古叟可能據上規定,主張已授權老唐保險公司可以查閱古叟在各醫院診所之相關醫療紀錄及病歷資料,而且,也由老唐保險公司安排之特約醫院為眼睛及視力等檢查,古叟乃主張依上述規定,即依通常之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情,當事人一方不負通知義務。古叟可否主張視網膜剝離之事實雖未說明,但因為指定之特約醫師都可依通常注意而知悉等,所以表示已無該部份通知義務?相關實務判決,並未支持古叟的說法。參閱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四號民事判決意旨:「上訴人雖主張其已授權被上訴人查閱伊在各醫院診所之相關醫療紀錄及病歷資料,並由被上訴人安排特約醫院為身體檢查,眼睛及視力亦在檢查範圍,依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通常之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情,當事人一方不負通知義務云云。惟醫師之檢查是否正確有時需賴被保險人之據實說明,不能因保險人指定醫院體檢,或被保險人授權保險人查閱其就醫資料,即認被保險人可免除據實說明義務。按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要保人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要保人如主張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自應就保險事故之發生與要保人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並無關聯,且該事項已確定對保險事故之發生不具任何影響,保險人亦未因該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而造成額外之負擔,「對價平衡」並未遭破壞始可。系爭保險契約既約定上訴人於保險期間致雙目失明(第一級殘廢),被上訴人應給付殘廢保險金;而上訴人於投保前即因視網膜剝離等原因造成視力障礙,此事實自足以影響被上訴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上訴人於投保時隱瞞而不誠實告知,足以變更或減少被上訴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且上訴人亦未證明本件保險事故之發生與其所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並無關聯,則被上訴人○○人壽公司、○○人壽公司、○○人壽公司分別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同年五月二十一日及同年六月十六日以存證信函解除其與上訴人間之保險契約,自屬適法。」此故,老唐保險公司既已合法解除保險契約,即無庸給付保險金。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Sunrise Attorneys-at-law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