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人廣告可以用「顏值來計算薪資」嗎? 2

有一家夜市海鮮燒烤攤要應徵「工讀生」,廣告內容寫著:「薪資以顏值計算 」!這樣可以嗎?

關於徵人的薪資內容,是有很大的學問,可千萬不要隨便寫寫,小心出問題。首先,薪資低於四萬元要注意,不能隨便寫「面議」;其次,若以容貌或五官作為僱用員工的條件或計算薪資標準,也可能違法。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前面所述的燒烤攤,若工讀生之經常性薪資沒有達到四萬元,在徵才廣告上必須揭示薪資待遇,薪資未達四萬元卻以「薪資面議」或是「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屬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這樣是會被開罰的!再則,以顏值計算薪資,會有歧視容貌之嫌,屬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可能會被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喔。

老闆們,下次要徵人,千萬不要用顏值作為錄取與否或薪資差別的標準,否則人還沒應徵到,罰單就先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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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67條:「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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