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公司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的職權。但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發生什麼事?
.現任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中銀」)董事長王貴鋒,遭新北地方檢察署指控,於民國(下同)103年起任職台中銀保險經紀公司董事長期間,藉由多筆外觀上看似合規的交易流程,掩飾本質上為關係人的交易,使自己與同夥從中獲取鉅額私利,供作私人租賃豪華轎車、飛機與豪宅等奢華享樂之費用,而使相關銀行、公開發行公司為非常規交易且蒙受鉅大不利益[1]。
.針對上開情事,新北地方法院近日裁定王貴鋒羈押禁見。同一時間,台中銀便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消息,宣布已於113年02月07日的常務董事會推舉廖學縣常務董事代理行使董事長職權[2]。
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董事長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必備、常設之業務執行及代表機關,居於經營階層最核心的地位[3]。當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勢必對公司的營運狀況造成衝擊;本事件中,台中銀董事長因涉及非常規交易等案而遭裁定羈押禁見,即屬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的狀況[4]。
.當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按公司法(下同)第208條第3項後段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5]。
.茲有附言,解釋上第208條第3項後段規定所謂的「因故」,並不包括董事長辭職或者死亡的情形。蓋此時其職務已消滅,殊無互推代理人之餘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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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偵抗字第346號刑事裁定;自由財經(02/25/2024),〈挪用台中銀10億公款過豪奢生活 王貴鋒改羈押禁見〉,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588917(最後瀏覽日:02/29/2024)。
(2)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146sb05(最後瀏覽日:02/29/2024)。
(3)王文宇(2019),《公司法論》,6版,頁463,臺北:元照。
(4)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刑事判決、經濟部95年3月2日經商字第09502026470號函。
(5)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6)王文宇,前揭註3,頁465。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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