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心仲介公司之仲介阿呆,向委託人賣方阿丁虛報買方出價只有370萬元,賣方阿丁基於信任阿呆,同意以370萬元價格出售。實際買方大丙其實是開價410萬元,阿呆就另以小白名義用370萬元買下該屋,再轉手以410萬元賣給大丙,試問,阿呆該當何罪?
答:
詐欺罪!
仲介人員,應本誠信為客戶最大利益努力,偶有發生貪取差價及仲介費之行為。對於阿丁而言,受到阿呆虛報價格之詐術,所以在錯誤資訊情況,同意出賣不動產予小白;因此,阿丁受有賣低價額之損失,還有不應給付仲介費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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