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行政救濟 (167)
- Mar 03 Tue 2020 09:00
因應COVID-19之強制隔離、宮廟遶境延期問題
- Feb 27 Thu 2020 09:00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得申請免徵地價稅規定
- Feb 12 Wed 2020 11:00
椰子樹落葉擊中路人的國家賠償責任
- Feb 03 Mon 2020 09:00
怕被隔離,可以對醫師說謊嗎?
新型肺炎案例增加,鬧得人心惶惶,加上兩岸接觸頻繁,主管機關為了堅守防疫陣線,呼籲如果有前往疫區的民眾,可以自主隔離,如果出現症狀,也要告訴醫療人員,以利防疫。但若被隔離,不就不能上班,有些人儘管出現發燒、肌肉痠痛等等症狀,仍擔心自己的工作受影響,遂對醫師唬爛說自己沒去過疫區,這樣可以嗎?
- Jan 31 Fri 2020 09:00
新聞媒體為什麼不報導傳染病人的姓名?
最近新型肺炎病例頻傳,隨著主管機關每一次的記者會,都多了幾個確診的傳染病人,民眾擔心有如同當年SARS一般,惶惶然而不安。不少人質疑明明有許多人去過該類肺炎的源頭武漢旅遊,卻未配合主管機關的防疫措施,想訴諸媒體舉報這些人的姓名,卻被媒體拒絕,這是為什麼呢?
- Jan 20 Mon 2020 09:00
食安吹哨人的法律保障
- Jan 15 Wed 2020 11:00
餐廳食物不潔導致客人中毒,小心被判刑

之前,有一家鵝肉店爆發食物中毒事件,導致三十多人嘔吐、腹痛、腹瀉、頭暈、發燒之食物中毒情形,負責人遭法院依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處拘役五十五天,可易科罰金,緩刑二年,應支付公庫新台幣二萬元。
- Jan 13 Mon 2020 09:00
公務員被評定年終考績列丙等,得否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 Dec 06 Fri 2019 09:00
冒險登山觀浪出事者之國賠法免責修法
- Oct 26 Sat 2019 11:00
學生記過也可以告學校?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認定就算學生不是受到退學或是其他類似的處分,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來救濟,白話來說,即使學校今天只是把學生記了一個小過,學生可以經訴願程序後,可以上法院告學校,法院不能推說學生的憲法基本權沒有受到侵害,所以不受理案子。
- Sep 18 Wed 2019 11:00
大人使用公園兒童溜滑梯受傷,可請求國家賠償嗎?
新聞報導指出,一名廖姓媽媽帶著孩子到公園溜滑梯,她溜下左腳卻撞擊地面腳踝骨折脫臼,廖女控訴溜滑梯下方底崁距離地面35公分,表示沒有警語提醒注意危險,提出訴訟,向某市政府的新建工程處請求國家賠償七十多萬元,新工處則說設施已經載明「適用年齡是5到12歲」。法院認定溜滑梯符合國家標準及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規範,判決廖女敗訴,仍可上訴。
- Aug 27 Tue 2019 09:00
勿亂撿拾白鹿颱風帶來的漂流木
- Aug 24 Sat 2019 10:00
軍公教年金改革有違憲嗎?
- Jul 24 Wed 2019 11:00
只要是免稅品就不用向海關申報嗎?
近日爆發有公務員疑似大量購買免稅品,藉由特殊管道夾帶之情形,府院高層動容震怒的新聞,有人質疑,出國買個免稅品進關不是很平常的事情,為什麼會違法呢?這一點就要從關稅法相關規定說起了。
- Jul 18 Thu 2019 09:00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之時效問題
為了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我國訂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向檢察署犯罪被害人審查委員會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 Jul 11 Thu 2019 09:00
什麼罪的法定刑度可以從「5年以下」變成「7年以上」?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人民不得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政府認為因應大陸地區對台滲透,上個月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將刑度拉高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
- Jul 03 Wed 2019 11:00
路燈基座絆倒之國賠問題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道路、橋樑、水溝、下水道、交通號誌等,如果有設置上的問題,或沒有盡責管理造成毀損危險之狀態,因而造成人民人命、身體或財產的損害,像馬路上有一個年久失修的大坑洞,導致機車經過跌倒受傷,就可能有國家賠償的問題。
- May 08 Wed 2019 11:00
損害賠償或和解金,需要繳稅嗎?
- May 06 Mon 2019 09:18
夫妻離婚或分居後,應由那一方申報子女免稅額?
- May 04 Sat 2019 09:00
離婚計算剩餘財產之時間基準與調整免除
一般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於夫妻離婚或死亡時,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繼承」或「受贈」之財產不包括在內),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若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