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季節又來了,去年收到的賠償金或和解金,是否需申報所得稅呢?
法律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有各式各樣類型。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依據民法第216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國稅局表示,關於損害賠償分為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兩類,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免納所得稅;不是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個人收到的賠償金或和解金,可能有不同性質,例如:像車禍或醫療過失之傷亡事件、房屋受損事件,收到的賠償金,原則上屬所受損害而免納所得稅。不過,某些賠償或和解金,應視其性質而判斷是否免納所得稅,例如:店面因臨近建案施工造成損害,建商賠償店家的錢可能有二部份:一部份是賠償房屋受損,一部份是賠償店面無法出租。受損賠償部份屬所受損害不用報稅,無法出租的賠償部份屬所失利益,要課徵所得稅。
再舉一個例子,住處因為辦理都市更新而被拆掉,從建商那邊得到的搬遷補償費、每月租金補貼,需要繳稅嗎?稅捐單位見解認為,所取得搬遷補償費及每月租金補貼,若屬填補所受損害,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所受損害部分,屬於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在這種類型,稅捐單位會認為建商給付之金額是否屬損害賠償性質,須參酌協議內容所約定之賠償範圍、賠償方法、賠償期間等因素而定。
還有一種無權佔有不當得利的問題,國稅局舉一個例子說明,某甲因乙無權占用其所有土地,經提起訴訟,法院認為甲是「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因此,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判決乙應給付甲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及遲延利息,其賠償範圍是補償甲之「所失利益」,國稅局認為屬其他所得,應課綜合所得稅。
總之,在一般死傷車禍賠償不用繳納所得稅,比較容易理解。然而,某些賠償金或和解金,可能會被國稅局認為是所失利益需課稅。所以說,在簽立和解賠償協議時,相關金錢給付的性質,一定要搞清楚,再決定和解條款的內容,免得莫名奇妙被課稅,就傷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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