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一家鵝肉店爆發食物中毒事件,導致三十多人嘔吐、腹痛、腹瀉、頭暈、發燒之食物中毒情形,負責人遭法院依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處拘役五十五天,可易科罰金,緩刑二年,應支付公庫新台幣二萬元。

  新聞報導引述判決指出,被告經營某家鵝肉專賣店,應注意管理店內食品安全衛生,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於注意致其販售之鵝肉等食品染有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A型),致購買食用之多名客人出現嘔吐、腹瀉等症狀就醫,後經檢驗其糞便檢體檢驗出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A型)。認為因過失而使食品染有病原性生物,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而危害人體健康之罪。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再其次,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第4項規定,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鵝肉店供應店內食物與不特定顧客,負責人應對於所販賣食品之衛生克盡監督、注意義務,以維護顧客之食品衛生安全。然而,卻疏於注意,導致將染有金黃色葡萄球菌之鵝肉等食品供應給顧客,造成顧客發生嘔吐、腹痛、腹瀉、頭暈、發燒等危害身體健康之症狀,即令非屬故意行為,但是對於過失而提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造成類似客戶食物中毒之情形,會構成犯罪的。

  因此,提醒餐廳業者,食品或食材的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人員千萬不能大意,一定要注意食品的安全衛生,若發生客人食物中毒的情形,就算不是故意行為,而是不小心造成的,還是有可能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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