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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軍公教年金改革,在今年六月召開憲法法庭後,今大法官會議一口氣做出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有些人說違憲、有些人說合憲,看得霧煞煞。

  雖然,解釋中宣告大部分釋憲標的部份合憲、部份違憲,但其實其中僅對軍公教人員若有受領退休金,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並支領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部份認定違憲,認為此項規定直接限制退休軍公教人員之財產權和工作權,應適用較嚴格之審查標準,進而認定此等規定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之規定,宣告該項規定應自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

  其他爭點例如關於退撫給予請求權大法官即認為該權利,固然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然因其給與之財源有不同,其請求權受保障之程度亦應有差異、受不同層級之保障,而其退撫基金支應主要有三財源,分別為:個人提撥、政府提撥、政府補助;其中個人提撥因是現職人員依法定比率按月繳納之提撥費用本息,故若調降,則無異於國家直接徵收人民財產,應採嚴格之審查標準;而政府提撥和政府補助,則為政府應履行之法定責任,性質上皆為恩給制之範疇,並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之社會關聯性,故審查相關立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時,應採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使立法機關有一定立法形成空間。

  在另外聲請人所列出的財產權、平等權、工作權及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爭點,大法官亦皆認定合憲。整體來說,除了退休後到私校兼職的部分受影響外,大法官支持了大部分的年金改革結果,這樣說大家有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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