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報導指出,一位住在新北市的婦人,前年在家門口裝設兩支監視器,其中一支對準鄰居住處的大門及電梯,另一支監視器對準樓梯空間,可說二十四小時全都錄,引起鄰居不滿。鄰居認為婦人的做法,未經同層住戶的同意,造成他每次出門就看到監視器在拍,感覺出入遭拍攝、隱私受侵害而精神痛苦。因此向法院請求婦人要拆除監視器、賠償他精神損害。但婦人辯稱,她是獨居女性,住家大門屢遭不明人士破壞,多次報警都沒改善,架監視器是為了防盜。
目前分類:公寓大廈專區 (43)
- Dec 27 Tue 2016 09:00
監視器別亂裝,小心吃官司!
- Dec 09 Fri 2016 00:00
大樓屋頂設置基地台,管委會同意就可以了嗎?
新聞報導指出,一位葛先生購買大樓頂樓的房屋,仲介人員沒有告知頂樓有基地台,而且不動產現況說明書關於「目前頂樓有無架設行動電話基地台」一欄,仲介人員勾選「否」,葛先生才買下該房屋。住了一段時間,聽說頂樓有電信公司的基地台,葛先生到屋頂觀察均未發現,後來向管委會查證才知道基地台是裝在電梯井內,被隱藏起來,乃訴請法院拆除該基地台。
- Oct 24 Mon 2016 00:00
物業舞弊污錢 管委暗查送辦
- Jun 01 Wed 2016 12:25
租約到期不走,房東可以闖屋換鎖嗎?
又有租約到期不走,房東直接換鎖的糾紛案件。新聞報導指出,廖先生將房子出租給張小姐,租約到期後,張小姐尚未找到新的房屋,與廖先生的女兒協議延期,但後來延期時間到了,張小姐仍繼續使用未搬遷。因此,廖先生與女兒帶著鎖匠前往租屋處,鎖匠擔心有糾紛不願開鎖,而廖先生的女兒就爬窗進入屋內,打開大門後,廖先生也隨著進去,房客報警處理。雖然廖先生辯稱未入屋,其女兒辯稱因已超過協議期限,才去敲門,對方沒有回應,擔心張小姐安危才進屋查看等語。然而,法官調查認為,案發前幾天,雙方因租屋事情發生衝突,警方也曾到場處理,張小姐不可能改變心意不告而別?況且,廖先生與女兒從屋外就可以看見內部的情形,沒知道對方仍在使用該屋,在沒有證據顯示房客處於急迫危險的情狀,房東沒有進入該屋的正當事由。
- Apr 13 Wed 2016 11:20
大樓住家門口放置鞋櫃的法律問題
- Mar 07 Sat 2015 12:34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 Jan 07 Wed 2015 11:05
違建裝修被拆除,可否向承攬人求償?
若要興建違章建築,或是既有的違章建築欲改裝,與設計公司成立承攬契約,興建中或是興建後,被主管機關拆除,可否向承攬的設計公司求償?最近就有類似的新聞案例,據報導,李姓業主委請設計公司裝修頂樓加蓋的既存違建,業主主張設計公司曾說既存違建打點好鄰居就會沒事。後來違建被鄰居檢舉而拆除,業主提告設計公司求償,遭法院判決駁回。事實上,既存違建遭拆除後重蓋,會視為優先拆除的新違建,遲早會被拆的,這部份一般民眾應予瞭解。本案例,李姓業主婦人取得公寓四樓所有權,在五樓窗邊規劃浴缸。並請設計師和不鏽鋼業者施工,工期半年;詎料遭舉報違建,被拆除大隊拆光。業主指稱,頂樓違建多年前就存在,修繕前應請建管處審核,設計師卻告訴她既存違建可緩拆,打點好鄰居就不會被檢舉,還建議拆掉原有鐵屋梁柱和屋頂,因此,雙方簽訂室內裝修工程契約。業主認為設計公司未按時完工,應返還已付的工程款及賠遲延罰款等。法院認為既存違建修繕超過一半,被拆的可能性極高,其次,設計公司已施工部分有關泥作、水電等成本就要一百多萬元,法官認定設計公司無不當得利,不須還錢、賠償。也就是說,業主要承擔違建被拆除的風險。
- Dec 06 Sat 2014 07:40
買屋後發現有瑕疵可否拒絕支付仲介服務費?
案例:羊羊用自己工作二十年的積蓄,透過大統仲介公司,購買全全建設所出售的一層公寓,住進去之後發現公寓居然會漏水,憤怒的羊羊認為仲介辦事不力,於是拒絕把十萬元服務費給大統公司,請問羊羊這樣做有沒有理由?
- Oct 05 Sun 2014 07:08
漠視不是默示-分管協議
問:從前三隻小豬為了怕被大野狼吃掉,合力蓋了一間3層樓公寓,豬大哥、豬二哥 、豬小弟分別住1、2、3樓,豬小弟最勤奮,在3樓的公寓頂樓又加蓋了違建房子,豬大哥跟豬二哥也都沒意見,又過了30年後,豬二哥好吃懶做欠一屁股債,房字被銀行拍賣給大野狼,之後大野狼認為頂樓是大家的,要求將頂樓違建拆掉,豬小弟認為豬二哥跟豬大哥30年來沒意見,代表他們同意讓他使用頂樓,大野狼買二哥的房子,頂樓也一樣要讓豬小弟使用,請問誰有理?
- Sep 17 Wed 2014 08:46
沒經過住戶同意請不要跑進人家公寓樓梯間!
- May 26 Mon 2014 07:32
社區違規停車之罰款上鎖問題
來看看這件奇特的新聞,新聞標題:「訪客違停被鎖,載走鎖被告侵占不起訴」!大意是某社區管理員發現有車輛違停在社區內紅線,乃用車輪鎖鎖住違規車輛,並要求繳納違停罰金,結果違停者立刻拿取工具,直接換上備胎,將被鎖的輪胎及車輪鎖一起放上車後,隨即駕車離去,留下一臉木然的管理員。違停車後來被控告侵占車輪鎖,但違停者辯稱其非社區住戶,沒有義務遵守住戶規約,繳交罰金也不合理,因為趕時間才會拆車輪離開,只要管理員來開鎖就會歸還等語,後來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 Apr 22 Tue 2014 17:27
仲介人員不可空口白話
- Apr 08 Tue 2014 21:14
近日又有買到凶宅旁房屋想要退屋
- Apr 02 Wed 2014 12:47
買新公寓,建商遲遲不點交公設!
- Mar 31 Mon 2014 17:58
罵人「ㄎㄧㄤ啊」(小偷)犯法嗎?
- Mar 23 Sun 2014 18:24
默示分管之案例
問:李大頭透過法拍程序買到某公寓三樓,一樓旁空地早在法拍之前二十年前,經一樓屋主申請變更為幼兒園使用之遊戲場所。李大頭買到該三樓後,覺得一樓空地應該是共有的,怎麼可以由一樓房主出租給他人收租金,因此準備提告一樓屋主,要求不當得利及返還土地,李大頭的主張有道理嗎?
- Jan 03 Fri 2014 08:28
大樓磁磚剝落傷人之法律責任
曾發生大樓住戶的鐵欄杆,因鏽蝕斷落砸死人,導致屋主遭過失致死罪起訴的案例。最近有又有數起大樓外牆石材或磁磚脫落,傷人或毀損車輛等事件之新聞。有關公寓大樓磁磚剝落傷人、砸車情形,時有所聞。尤其過去興建的高樓屋齡,隨著歲月流逝,老舊大樓之數量將會愈來愈多,磁磚剝落事件亦可能隨之增多。而且從台灣所處地形位置觀之,每年颱風不少、地震又多、空氣濕度頗高,再加上酸雨之類侵襲,大樓磁磚脫落情形常發生,不少人也因此飛來橫禍。有關單位及管委會、屋主,一定要重視此類問題,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也不應該小覷。
- Dec 25 Wed 2013 11:05
頂樓平台漏水之修繕問題
新聞報導,有個社區大樓頂樓平台因為地震,造成頂樓九樓住戶房屋漏水。住戶請求管委會修繕頂樓平台以防漏水,但是管委會主張重大修繕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本案例漏水發生情形許久,住戶請管委會修理,管委會表示住戶反映後有請人修理,未置之不理,但因為修理後還是持續漏水,都修不好,所以住戶就提告要求管委會修繕頂樓平台,直到不漏水為止。第一審法院認為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始得為重大修繕,住戶不得直接請求管委會為頂樓平台之重大修繕。後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求頂樓住戶要負擔六成的修繕費用,頂樓住戶並不同意。第二審法院終局判決結果,認為管委會應將頂樓平台及住戶的房屋,依相當之修復方式,修復至不漏水之程度。
- Jun 26 Wed 2013 11:05
嚴重違反社區規約,小心被強制遷離
有一新聞個案,某當事人經常在社區內喝酒而吵鬧或恐嚇住戶,或毀損電梯門,或在家放火,或是有其他違反規約的行為。住戶長期擔心受怕,勸告後仍未改善,最終社區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提起「強制遷離」訴訟,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判決當事人必須搬走,讓社區住戶能夠安居生活。該社區住戶指稱,對於當事人的惡劣行為,忍耐許久,因勸阻未果,所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二百多名住戶出席,達到住戶規約規定的1/2以上住戶出席、2/3出席者以上同意之規定,決議由管委會提起「強制遷離」訴訟,要求該當事人搬離住處。當事人則抗辯自己有精神上疾病,但是因為提不出有殘障手冊可以證明有精神上疾病,法院才會判決管委會勝訴。
- Jun 06 Thu 2013 13:22
公寓大廈管理費問題一籮筐
很多公寓大廈都有設置管理委員會,然後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作為公共基金來使用。不過凡是講到繳費就一定會遇到「有人不繳怎麼辦」的問題。最近我們看到一個案例是這樣的,某個社區裡面有一位住戶積欠了好多年的管理費,而新上任的現任管委會主委向這位住戶追討時,這位住戶卻主張管委會是「非法管委會」,因為前任主委違反社區規約的規定,連任次數超過了社區規約上面的次數限制,所以管委會本身是非法的,沒有資格要求他繳交管理費。這位住戶的主張有道理嗎?我們認為應該是沒有道理的。首先,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公共基金是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依照同條例第36條的規定,公共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是管理委員會的職務,所以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是:有權向住戶收取管理費的是「管委會」這個組織單位,而不是「管委會主委」這個人,管委會主委只是管委會的代表人,由管委會主委代表管委會來從事實際上收取管理費的行為。所以,實務上的法院判決認為,只要住戶真的有積欠管理費,那麼現在經過合法選任程序產生的管委會主委,就可以合法地代表管委會去向住戶催討管理費;至於前任主委的選任過程可能有不合法的問題,那也是過去的事情了,並不影響現任主委的合法地位。也就是說,上面所講的這位住戶不能拿這個當理由來拒絕繳交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