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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一位葛先生購買大樓頂樓的房屋,仲介人員沒有告知頂樓有基地台,而且不動產現況說明書關於「目前頂樓有無架設行動電話基地台」一欄,仲介人員勾選「否」,葛先生才買下該房屋。住了一段時間,聽說頂樓有電信公司的基地台,葛先生到屋頂觀察均未發現,後來向管委會查證才知道基地台是裝在電梯井內,被隱藏起來,乃訴請法院拆除該基地台。
  法院審理該案時,仲介作證表示交易前和買受人看了好幾次,因為基地台藏起來才未發現。電信公司表示,十多年前已經向該大樓的管委會租下頂樓平台架設基地台,而且訂有每五年自動續約條款,設置和續約期間,管委會及住戶均未表示反對意見。電信公司還主張葛先生購買房屋時,該租約持續存在,他無權主張拆除。甚且於,電信公司還主張無線電基地台並非類似強波發射設備,管理委員會同意就可以了,也不須要經過頂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這樣的講法對嗎?
  依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關於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此故,關於本案,法官認定依公寓大廈條例規定,外牆面、樓頂平台設置廣告物、無線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如設置在屋頂,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同意。法院認為管委會的決定是無效的,電信公司未經頂樓住戶同意架設基地台,是不合法的,並且該無線基地台,就是電信法所稱的強波發射設備,判決應拆除基地台。換言之,未經頂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管委會和電信公司關於頂樓租賃放置基地台的契約是無效的。甚且,基地台租約期滿自動延長,屬於新契約而非原約,新搬來的住戶得主張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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