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判刑的特殊案例,提供大家參考。
新聞報導指出,甲因不滿其公司所在之巷弄內遭他人亂丟垃圾等物,前往處理後,發現有網購紙箱,而紙箱上載有乙○○及丙○○之姓名與行動電話號碼等網購資訊,乃將前述包裹上收件人資料拍攝後,上傳至「民生社區大小事」臉書社團。乙、丙認為甲的貼文行為侵害其個資權利而提出刑事告訴,甲被法院判決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起訴書大略認為甲明知姓名、行動電話號碼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對於其利用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在臉書「民生社區大小事」社團網頁,將前開網購紙箱購物資訊予以截圖,且將該網購紙箱購物資訊與乙之個人網路資料截圖加以合成後,上傳至前開「民生社區大小事」社團網頁,企圖使瀏覽民眾認乙、丙即是前開亂丟垃圾之人,而發洩渠心情,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乙、丙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乙、丙。
經過法院審理後,判決甲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判決大致認為,甲因不滿他人隨意棄置包裹紙箱等垃圾,而擅自將該包裹之收件人資料拍攝後,上傳至臉書社團,損及乙、丙二人個資之隱私秘密,審酌當事人以3萬元達成和解,認為甲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已知所悔悟,達成和解,堪認其經此教訓,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
我們來參考一下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基本上,使用他人個資要合於取得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一般人大概聽不懂在講什麼,反正小心使用就對了),法條是這樣說的,《個資法》第 20 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我們常看到網購紙箱上面有收件人的姓名、電話,請千萬不要亂照相拿去使用,且更不要隨意公開,否則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其次,要注意像這種個資法的刑事責任,屬於「非告訴乃論」,提告後就不能撤回,就算達成和解也是不能撤回告訴的喲!(法院還是會判刑,頂多就像本案例拿到一個緩刑的結果)
註:類似這種基於評論而貼文說亂丟垃圾的人真的很不OK等語,連帶公開他人姓名電話,是否真的就存在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非常值得討論。此外,這種個資的使用,是否真的就是蒐集之特定目的外使用?也值得討論。不過,因為本案例當事人在第一審就自白了,我們不再就討論下去啦!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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