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車廂上斗大的標題「婚前徵信」,不禁讓人有個疑問,是要徵信什麼東西呢?
  兩位準備要結婚的人,難道要透過第三人或徵信公司的調查,調查報告符合當事人的心裡期待,才能步入結婚禮堂嗎?
  從徵信廣告內容看來,還真是五花八門,像是:有沒有吹牛家裡很有錢、有無前科紀錄、有無隱匿生活惡習、有無劈腿狀況、有無遺傳疾病、信用是否良好、學歷是否造假......;總之,當事人想知道的,只要付錢,都可能得到答案。不過,這麼做沒有問題嗎?
  感情的培養,應該是透過相處而來的,不信任還要在一起,令人懷疑是否能白頭偕老。如果要透過徵信才能確保美滿的婚姻,還真是件悲哀的事情!回到正題,除卻情理,婚前徵信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
  依據《個資法》第二條規定,所謂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由此觀之,個資包山包海。
  男女朋友,互相知道對方的電話、住地及其他相關個人資料,原則上應該都有經過對方同意。之後,於交往期間基於感情維繫及單純個人、家庭活動等需求,使用前述個人資料,也應該都屬合情理法;但是,若男女朋友沒有取得對方同意,將對方個人資料逕行交給徵信公司使用,是有問題的。
  依《個資法》第二十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基本上要符合蒐集的特定目的使用。實際上,對他方徵信,應該不符合原初男女朋友取得個資的特定目的(註:類似個資,像是電話、住址、家族狀況、財務資料、工作地點等等)。
  假設要作特定目的外使用,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個要件:「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原則上,婚前徵信而使用他人個資,似乎不符合前述特定目的外使用之要件,因此,將男女朋友個資交予第三人,再作個資使用,有可能違反《個資法》規定。
  至於,婚前徵信而交付個資行為,是否屬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解釋上,背著另一半去查他/她的底細,絕對不會是「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更何況,《個資法》第五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還有,徵信公司後續是怎麼蒐集到另一半相關隱私資料呢?有無隱匿生活惡習、有無劈腿狀況、有無遺傳疾病、信用是否良好、學歷是否造假......,這些資訊蒐集過程的合法性,更令人存疑。婚前徵信,倒不如婚前真誠啊!

 

本篇刊登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367831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