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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知名Youtuber小玉因與其助理製作、販賣合成名人的性影像而遭起訴判刑,犯罪所得高達1000萬元以上,被害人包含藝人、Youtuber、政治人物等,此新聞經媒體披露後震驚全台,但當時刑罰法律沒有專門罪名處罰此種合成性影像的行為,因此法院只能以打擦邊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影像罪」等罪來論斷小玉及其助理的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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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地權條例(下稱本條例)在日前(民國112年1月10日)進行增修,其目的即為了強化土地及房屋價格不被有心人士哄抬炒作,就本次修法主要著重在五個重點,本文會以重點整理的方式,介紹這次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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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祭祀公業經內政部的定義為「前清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備辦及聚餐費用」,又所謂派下員,按祭祀公業條例的定義是指「祭祀公業的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祭祀公業在學理及實務上一直是充滿討論空間的議題,從祭祀公業本身的法律地位到祭祀公業財產的歸屬,無不有討論與分析,本篇則聚焦至最近釋憲實務上所探討的爭議,女性子孫是否得擔任祭祀公業的派下員;更進一步的問題,嫁出去的女兒是否如同傳統俗諺所說,如潑出去的水一樣,屬於外人而不能擔任祭祀公業派下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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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發現,很多人對易科罰金的概念就是:「判六個月以下就可以易科罰金」。這樣的觀念只能說對一半,錯一半。我們來看看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換言之,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除了要宣告6個月以下徒刑,還要所犯法定本刑在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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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僅管一大堆各種詐騙集團的新聞報導,還是有人會被騙,提醒民眾一定要注意電信詐騙或各種網路詐欺,尤其是騙帳戶的也不少,一不小心就從被害人變成被告。近來,詐騙集團會在網路社群刊登「假」借貸廣告,等待有資金需求民眾主動詢問,再以申辦需要為話術,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及雙證件正反面影本等,確認文件後會以加速放款為由,要求民眾向原開戶銀行變更登記電話為集團提供的人頭電話號碼,藉以冒名申辦網路銀行,再將該帳戶提供集團作為詐騙得手款項受款或轉帳之用,到最後不但沒有借到錢,還變成詐騙集團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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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聞媒體報導,安博盒子業者遭72家電視業者提告,主張安博侵害他們的著作權,地檢署認為業者嚴重破壞民眾遵守著作權法的觀念,以及台灣向來維護著作權的國際形象,將業者提起公訴。在這個新聞之前,恐怕都有不少民眾使用類似的電視盒子在觀看電視節目,但這樣的業者是哪裡侵害著作權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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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菸害防制法,將電子菸等新興菸品納入菸害防制法的管制範圍,確定禁止電子菸,但在此之前菸害防制法有何立法缺失須修法改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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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話說:千金難買好鄰居,房子再豪華再高級,一旦碰到惡鄰居,生活瞬間天堂變地獄。現代環境地狹人稠,房屋多為相鄰建築之公寓,即使是獨棟透天設計,仍會有左右鄰居,生活中所產生的聲響,多少都會互相干擾,若不幸遇到噪音不斷的住戶,該如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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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是銀行而從事國內外匯兌業務,可能涉及銀行法的非法辦理匯兌業務之罪,但是何謂「匯兑業務」呢?如果異地商務交易之金流、物流或其他異業結盟模式,未出於匯兌業務之意思,也構成銀行法非法從事匯兌業務之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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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上,男女朋友雙方在交往期間,如果有些私密性行為之類的對話內容,分手後千萬不要亂傳,否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簡稱個資法),是會被判刑的。最近就有類似新聞案例。根據新聞報導指出,一位張先生與戴小姐原本是同事情侶,這對男女朋友分手後,還是共同在某單位的教育訓練測考中心受訓,結果張先生心有不甘,竟於分手後扮演「恐怖情人」,將與戴女討論性行為的猥褻對話連同戴小姐大頭貼剪輯成「淫截圖」放在辦公場所讓同事觀覽,戴小姐提告後,法院判決張先生五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及附條件的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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