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C04902  

  幾天前報載高等法院某件判決內容,大略是說:「某游姓男子駕車在路口等候,見綠燈亮,立即起步,卻將騎單車搶黃燈、正穿越馬路的江男撞成骨折。」雖然駕車之游姓男子主張自己是綠燈,而且有優先路權,對於發生車禍造成江姓男子粉碎性骨折等傷害,沒有過失之責任。但是,高等法院認為,駕車的游男沒有隨時注意車輛前面的狀況,才會導致車禍發生,有違反交通規則之規定,所以依過失傷害罪判決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

  本件車禍發生在晚上,駕車者主張自己行進方向,已經亮起綠燈,所以就往前進,游姓男子且認為騎單車的人,未加裝車燈,而且是搶黃燈,自己視線也被其他車輛擋到,所以看到騎單車者時,已來不及剎車,應該不能認為有過失責任。高等法院之所以認定被告成立過失傷害責任,主要在於認定被告有違反交通規則之規定,才會認定有刑事責任。僅管被害人搶黃燈,也只是雙方責任之比例問題,不影響被害罪責之成立。法院認為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也就是說,依據上述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法院認為被告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顯然有肇事的過失傷害責任,而其有無注意車前狀況,與是否有優先路權,並無直接關係。

  綠燈行進者是遵守交通號誌規則,而撞黃燈者,未遵守規則行進,綠燈行進與不遵守交通規則者發生車禍,為何綠燈行者要負刑事責任?因此頗有爭議。當然高等法院的見解,是認定被告是另外的過失行為責任,不是就綠燈行進部份造成過失。換句話說,開車時不管是否為綠燈,都應該注意車前狀況,若不注意車前狀況發生車禍,還是要負責任。可是,何謂不注意車前狀況?交通事故責任,法律判斷是非對錯時,有所謂交通信賴原則,就是大家都依交通規則去行為,例如不應該撞紅燈,行人不應該走在快車道等等,信賴這樣的規定,而發生車禍,就不應該負法律上責任。所以說,高等法院雖判然是依據被告沒有注意車前狀況規定,認定被告有違規的事實,但是說理上,如果未注意車前狀況,在新聞內容並未說明清楚無法知悉,例如過綠燈時講行動電話或是邊開車邊吃東西等等,否則單單以起步時未注意車前狀況所以有責任,是無法說服社會大眾。反而會讓民眾覺得搶黃燈被撞,綠燈行者都要負責任之錯誤觀念。

  總之,綠燈行者與違規者發生車禍,原則上綠燈行者應無法律上責任,否則交通信賴原則就無法被實踐,再則,所謂具體過失責任應該說明的更清楚,判決才能讓民眾信服。也就是說,僅有在具體事實個案,被認定有不注意車前狀況時發生車禍,才會例外被認為有過失責任。若不明確區分上述概念,容易混淆法律上的責任判斷。本件高等法院的判決,雖屬定讞判決,但是判決內容似乎還值得深入討論,也還有檢討的空間。

Sunrise Attorneys-at-law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紅綠燈 交通規則
    全站熱搜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