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件被毀損酒質而遭起訴的新聞案件,檢察官認為行為人故意將酒窖溫度變低,讓酒變質,乃將之提起公訴。
該案例是某楊姓酒商因積欠呂姓客戶數百萬元元,楊將酒窖頂讓給呂,而後呂將自己的高級香檳、紅酒、白酒搬入酒窖,以低溫10餘度保存,事後,雙方因為債務糾紛爭議,呂某認為楊某潛入酒窖,關閉控制酒窖的冷氣電源開關,並更換大門遙控鎖,造成酒窖升溫至30餘度,其後發現酒嚴重變質,憤而提告。
檢察官找來專業品酒師,在酒窖內隨機抽檢數瓶酒,發現酒的風味與商業價值均受損害。並認為,此一行為如同名畫遭人畫上一筆,雖仍可觀賞但其整體美觀作用已喪失,經濟價值更一落千丈,已足認達不堪使用程度,並認為中高級酒款均須具備其相應之風味,始可謂有其相應之效用與商業價值,因此提起公訴。
不過,毀損他人之物的要件,參考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亦即,若物未達毀棄或不堪用的階段,是否仍構成毀損罪呢?
就本件而言,若該酒的價值若經濟或賣價有減損,但仍具有食用性,甚且仍有酒的風味,只是比起過往味道有所改變,難謂達不堪用之階段。毀損罪的基本要件,是指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試問:該酒是有到不能喝的階段了嗎?若只是變不好喝或市場價值減損,與不堪用及毀棄的概念是不相吻合的。另則,每個人對於酒的風味及口感究有不同,好不好喝,為主觀的感受,若比喻是名畫遭人畫上一筆,是不相當的。再則,若仍屬可飲用的狀況,為何會與毀棄的要件相吻合呢?行為不當歸不當,構成要件相符嗎?實際上,經濟價值的減損,該由民事管的就由民事管,該由刑事管的才由刑事管,始稱的論。本件起訴值得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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