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街  

  新聞報導,有位女子騙丈夫說自己懷孕,結果竟然跑到某間婦產科診所的坐月子中心,看準了一個女嬰,冒充是女嬰的母親,向護士誆稱要抱去餵奶,而護士也一時大意,沒有切實核對女子的身份,就讓女子把女嬰抱走了,等到女嬰的父母發現,趕緊報警處理,幸好最後警方順利找到該名女子,將女嬰平安送回父母手上,也將該名女子移送法辦。

  事發之後,診所的負責人出面道歉,並表示該名護士是第一天上班,才剛開始工作四小時而已,所以不算是正式員工。不過,從法律的觀點來看,上述診所負責人的說法,可能是有問題的。

依照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原則上應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僱用人能夠證明,自己在選任或監督上,已盡相當之注意,或者即便已盡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此時僱用人才能免除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員工在執行職務時,對他人有侵權行為,受害者除了可以向員工求償之外,原則上也可以向雇主求償。

依照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這裡所說的「受僱人」,並不限於狹義的僱傭關係,也不以雙方簽立書面契約為必要,只要客觀上確實被他人使用,為他人從事勞務即可;此外,這裡所說的「因執行職務」,只要客觀上可以認為受僱人的行為與執行職務有關即可。

由此可知,上述診所負責人的說法,恐怕很難成立。該名護士既然已經到職開始上班,而且已經開始實際處理嬰兒房的相關事務,基本上就可以符合民法第188條的「受僱人」及「執行職務」等要件,至於診所負責人主觀上認為這名護士是「新進試用人員」還是「正式員工」,原則上沒有什麼影響。

另外,依照診所負責人的說法,當天本來要在中午十二點半作員工訓練,沒想到在開始訓練之前,該名護士就發生了本件疏失,可見該名護士恐怕並不熟悉該診所的嬰兒房標準作業流程,卻在這種情況下直接開始工作,果真如此,就很難說診所在選任或監督上已盡相當之注意,所以診所也恐怕難辭其咎。

雖然新聞報導指出,坐月子中心與女嬰父母雙方已經取得諒解,坐月子中心會讓女嬰母親免費坐月子,以表歉意,不過我們還是值得藉由這個案例,提醒各行各業的雇主,不能輕忽員工執行職務時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以免在員工發生侵權行為時背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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