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是一般人經常遇到的法律,卻又很容易被忽略。網路行銷發達的年代,偶爾上網截圖改編創作,或下載背景音樂使用,一不小心就會被告侵害著作權。

  最有名的就是「韓國小雞麵的網路抓圖侵權案」,之前很多人在網路上賣韓國小雞麵,上網抓圖作為行銷介紹。然而,這些照片都有著作權,新聞報導指導指出,這幾年有好幾百件被告的案例。類似這種情形,著作權人一張照片要價三到五萬元,合不合理見人見智,不過,提醒民眾,上網抓圖銷售東西,真的千萬要注意著作權的問題。

  還有,某些公司行號會使用公仔或圖文作宣傳,而使用相關文字或美術圖形著作等,但有可能重製他人著作。像是新聞報導指出,餐飲公司鼎泰豐曾與寶來文創公司合作,製作卡通人物,合作結束後,因寶來公司原來的顏姓女設計師後來到鼎泰豐工作,卻未經前公司授權,將卡通人物使用在春酒活動上使用而被告侵權。

  在這個案例,法院認為顏小姐有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參拾日;鼎泰豐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而被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顏小姐原任職寶來公司,負責商品設計。離職後受僱於鼎泰豐,所設計完成之「鼎仔」美術著作,依約定著作財產權為寶來公司所有,法院認為其於任職鼎泰豐期間有重製予鼎泰豐作為職務上之工作成果,並使用於某年度春酒活動中,寶來公司乃提出刑事告訴。

  法院認為春酒活動,是公司對外行銷、宣傳,對內塑造員工企業認同之活動,屬廣義之商業行為;其次,企業公仔玩偶則屬企業宣傳之一環,具備行銷、宣傳、企業認同之目的,也是企業行銷產品之手段,有營利特色;被告顏小姐既先後任職於寶來公司、鼎泰豐公司,對於其任職於寶來公司所創作之著作得否使用於鼎泰豐公司,並作為鼎泰豐公司之公仔、圖騰,應本於其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法院認為不能以使用程度輕微就加以免責,難認屬合理使用之範疇。雖然顏小姐抗辯無重製著作之故意,或合理使用著作,更以雙方公司之商業糾紛而欲以刑逼民,但是法院仍判決有罪。

  類似案例,也發生在警察公仔情形。多年前,就有新聞報導,部分縣市警察局製作小禮物及文宣品時,直接援用警政署網站公布的警察公仔圖騰,而遭警察公仔圖騰的簡姓原創者指控侵害著作權。實際上,當初警政署與原創者簽立的授權契約內容,關於授權的對象、區域或範圍或其他細部,部份縣市警察局可能不清楚,產生誤會而發生爭議。然而,最近關於多年前援用警政署發佈的「警察公仔」圖騰製作文宣品、禮品等,又被原創者提告而和解的案例。簡某提告主張設計的警察公仔圖騰賣給警政署,只限用於公仔本身,著作權仍歸他所有,雙方簽訂的契約內,也明訂只限公布在警政署官網二年,不能有商業行為。警政署後來,也確實發公文提醒各警局使用的範圍,不過,因為部份警局未能瞭解或忽略授權範圍及內容,導致可能的侵權。

  由前述案例可知,對於著作財產權,僅得在授權範圍或期間內使用,若授權期間或使用類別等有所限制,就必須依著作權的授權約定使用,否則發生違約的情況,不僅會有民事責任,很可能構成刑事責任,要千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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