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則新聞指出,某醫學中心的醫師,涉嫌收受廠商就銷貨單金額一定比例的回扣當成賄賂,遭到檢察官以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起訴,但一審法院卻認定無罪的案例。
本案中,檢察官雖然主張雖然這位醫師不具有任用法上公務員的身分,但在採購職務上,應具有公務員的法定職權,算是「授權公務員」,仍然可以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但被告醫師抗辯自己不是該醫學中心負責採購或是驗收的人員,不具有法定職權,連「授權公務員」也不是,就算收錢的行為是事實,但並不會因此構成貪污罪。最後法院採信被告的辯詞,認定犯罪不成立。
判決出爐後,雖然有人認為檢察官應該可以以侵占或是背信等理由去和法院爭執,但以法條適用來說,侵占也好、背信也好,必須要是該醫學中心有受財產上的損害的時候才能成立,這一點和所謂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的情形不一樣,若是檢察官無法證明醫學中心有因醫師收錢的行為,受到財產損害時,侵占和背信都很能成立,甚至醫師可能也會主張自己沒有侵占職務上經手的財物或是違背職務等行為,若舉證不足,一樣不會成立犯罪。
不過,會有這個無罪的結果,一定程度上也是因為台灣原則上不處罰公務員以外的收賄行為,少數有處罰的情形像是銀行法,基於對於特定職務身分之人的廉潔操守有要求時,法律才會特別處罰,但如果是私人單位,在商業賄賂罪通過之前,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很難追究被告的責任。
至於,如果檢察官上訴之後,二審法院是否會認同一審法院的無罪見解,就未可知了。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