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政府主義的思維下,機關為了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務,往往需要透過政府採購的方式,進行社會動員取得資源,否則在機關有限的員額下,預算實不足以支應日漸膨脹的公共需求。然透過標案向廠商採購的財物或服務,有時會涉嫌侵害到第三人的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機關此時雖無故意侵權,不會被論以刑事責任,但會不會遭法院認定有過失,而遭著作財產權人追究民事責任呢?在審理這個問題上,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為採購契約的約定是個關鍵。
近日智慧財產法院有判決提到,某著作財產權人主張有某旅行社未經他的授權,擅自使用他具有著作財產權的空拍影片,先向基隆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偵查期間經該旅行社抗辯,影片來源是合作的廠商提供的,該廠商到庭時也證稱,除了有提供給該旅行社外,還有提供給基隆市政府,基隆市政府還受工商時報採訪,將該影片放在新聞上。刑案部分因為檢察官採信被告證詞,說該廠商向來有舉辦攝影比賽,所以有存放一個參賽者影片的資料夾,依據比賽簡章,參賽者都會授權該廠商使用照片和圖片,所以沒有侵權的故意。只是弔詭的是,著作財產權人並沒有參加該比賽,該資料夾照樣有該空拍影片,檢察官並無要求被告切實證明對於該資料夾的檔案來源,總之就以不具有主觀犯意的理由,將被告不起訴(基隆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2號、112年度偵字第667號),再議也被駁回(112年度上聲議字第389號處分)。
告訴人於刑事部分遭遇滑鐵盧後,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起訴(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將前述所有使用該影片的機關、公司、旅行社都列為被告,由於民事侵權行為不限於故意,即使行為人具有過失,照樣能夠論以損害賠償責任。然除了前述影片來源,所謂電腦資料夾不知為何有該空拍影片的廠商外,其餘後端諸如某旅行社、基隆市政府、工商時報,智慧財產法院均認為不負賠償責任,就基隆市政府的部分,法院判決理由提到:「……被告基隆市政府雖未與被告OO公司簽訂圖文授權書,惟該公司出具聲明書表示:其發布之系爭圖片,係其提供予訴外人OO創意整合有限公司(下稱桔禾公司),再將系爭圖片轉提供基隆市政府行銷處使用等語,另本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足證被告基隆市政府經被告OO公司授權,而原告主張被告基隆市政府負查核義務,已逾著作無公示外觀之合理期待……」,法院認為基隆市政府已經有要採購案的廠商提出「聲明書」,保證授權合法性,所以認為基隆市政府有合理查證,不能再要求基隆市政府超出合理期待,去質疑該影片使用上的合法性。工商時報的部分,法院則認為屬於新聞媒體,可成立合理使用:「系爭圖片經由網路媒體報導,被告等在報導必要範圍內,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符合著作權法第49條豁免規定,無庸斟酌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各款所定合理使用事項,縱未取得原告同意而引用,亦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簡言之,最後要負擔賠償責任的只有最初提供影片的廠商,法院認為該廠商未經查證、確認電腦資料夾中的圖片、影片是否有經過他人的授權,就擅自使用了原告空拍的影片:「依證人所述可知,被告OO公司為推廣業務,備有供選取使用以推動各項活動照片之資料夾,該夾內之照片均經合法授權,本件系爭圖片亦為其中之一,但系爭圖片置入資料夾之初,並未確認有無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即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又上開資料夾其他圖片是否均經授權,被告OO公司並未舉證,然以被告OO公司儲備各類圖片作為公司推廣各項活動之用,且各圖片係公開對外展示,則對於照片有無合法取得授權或同意,自須特別注意,而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被告OO公司將系爭圖片置入資料夾之初怠於確認系爭圖片有無取得授權,違反注意義務,自有過失。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就損害賠償數額的部分,權利人起訴請求100萬元,法院只准許30萬元,認為就本案未經授權遭利用之程度,酌定損害賠償額30萬元為當,且承辦人和廠商公司應連帶賠償,此部分雙方仍得上訴到智慧財產法院的第二審,最後結果如何,仍有待未來確定後才知道了,然本案對於政府機關採購案涉及侵害著作權的司法實務態度,著實有參考的價值。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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