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外的不正常男女關係,影響到配偶的感情,法律上認為算是侵害配偶權,得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一般來說,類似情形,多判賠幾十萬,最近有一件判決婚外情的另一半及其外遇對象各賠償一百萬元,算是判賠金額較高的案例。

  新聞報導,一名營造廠董事長陳先生,外遇建設公司董事長楊女士。雙方發展出婚外情,楊女士因此懷孕後,赴美國產下二名女兒。

  陳太太主張陳先先對原來家庭置之不理,甚至與楊女士合夥事業,讓她陷入極端恐慌與憂鬱中,也無法正常工作,要求二人損害賠償。陳先生坦承曾經有外遇關係,也生下二名女兒,但抗辯後來就沒往來,更沒有合夥事業。楊女士則說名下的土地都是別人信託登記,扣除債務後還是負數,認為陳太太求償金額太高。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楊女士經營的建設公司近年來都有建案,應有能力負擔賠償,陳先生本身也有營造廠,而且雙方公司都登記在同一住址,該處更是楊女士住家,顯示兩人關係上仍然親近,形同對元配陳太太的傷害,因此判決兩人應各判賠償陳太太一百萬元,全案可再上訴。

  實務上,類似侵權侵害配偶權的判決,衡量一般案例,多以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以及雙方往來之情節等一切情狀,認請求應賠償之非財產上之損害,以數十萬元為允當,像本件各賠償一百萬元,算是數額較高的,大概是二位被告都是董事長級數的,所以才會判決這個數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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