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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台北地院有件判決,某徐姓被告受不了大樓鄰居羅先生的小孩整天吵鬧,於是在樓梯間貼了張紙,內容如下:「請你的小孩別在走廊尖叫吵人,這不是天真活潑,是你不會管教,捨不得打罵結果,來吵左鄰右舍,就像他老子到處吐檳榔汁,丟煙頭,製造環境髒亂,懂嗎?在(再)怎麼培養他,將來也是開計程車的。」甚至還落款日期。羅先生認為徐姓鄰居在大樓樓梯間寫這些內容,有侮辱自己的意思,氣得提出刑事告訴。雖然徐姓被告說因為鄰家小孩太吵鬧,讓他不得安寧,才出此下策,表示要用這種方式讓鄰居管好小孩,並說沒有侮辱他們的意思。但是,法官認為這樣的「警語」,讓整棟社區的人得以共見共聞,足以貶損羅的人格,認定成立公然侮辱罪。

  法官的判決,讓有些計程車司機很不高興。啊,開計程車不好嗎?啊,說人家開計程車,是很低劣的工作嗎?甚至,有計程車司機表示,「職業不分貴賤,憑勞力工作沒甚麼不好啊!」「我不覺得人格比別人差勁!」紛紛表達關於自己職業遭人輕視的不滿。

  仔細看一下被告所寫的前後文內容,究竟是想要罵大人還是罵小孩呢?看來,好像是二個人都在被罵的範圍。被告主觀上很生氣,想要表示自己的憤怒,寫了這些內容。假若全篇內容多為客觀存在的事實,似乎不會出事。不過,最大的問題就出在「再怎麼培養,將來也是開計程車的」這二句話。小孩以後會不會去開計程車,沒有人知道,這就不會是客觀的事實。反而,法官認為這二句話連在一起,就變成罵人的話,因為講話的人,主觀上認為開計程車是不好的,如此負面評價,會被認為是侮辱他人的意思。可是,我們都知道職業不分貴賤,說人家去開計程車,為何會被認為是侮辱他人咧?判決出來,計程車司機們很不服氣。不過,二句話接在一起,又好像是瞧不起計程車司機,實在是很弔詭的事。就犯罪的主觀要件來看,被告有意將二句話連起來,似乎有罵人的意思,但從客觀要件判斷,以後就算培養出開計程車的,被告並沒有形容「開計程車的」是怎樣的人,看不出來開計程車的人究竟是何種人?也就是說,本件還是要經過二層次的判斷,才可能會出現客觀罵人的事實,因此,本件客觀的要件應不構成。

  但是,用這種方式表達不滿,是否就沒有傷害到人家的人格呢?倒不盡然。若認法律一定要介入,以民事規範即可,將繳給國家的罰金轉成民事賠償,賠給受害人,才是較佳處理方式。畢竟,罵人要論以刑法公然侮辱罪,戕害言論自由,造成寒蟬效應,備受學者和大法官的批評。像這種公然侮辱罪,經常造成許多灰色地帶的爭議案件,法官這樣判被罵,那樣判也被罵,都是公然侮辱罪惹的禍,浪費司法資源,早該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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