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新聞報導,民眾把不穿的佩佩豬童裝以幾十元價格拿上網販售,結果遭檢警盯上,只獲利十幾元的賣家竟然賠了三萬元和解金才了事。有些被抓的民眾則喊冤,覺得自己只是惜物,而單純想把不穿的衣服,用便宜價格賣給也想省錢的家長,質疑警方為何不去抓那些真正賣假貨的上游?但是這種抗辯只能被當作發發牢騷,畢竟販售仿冒品可能會有違反商標法的刑事責任,類似這種案件還不少,警方也只是依法偵查而已。不過,新聞也進一步指出,像這種在網路有販賣仿冒品的情況,除了可能會違反商標法而有刑事責任,當然也可能伴隨著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像是經常會看到有攤販在市場賣名牌精品仿冒包,攤架上全部都是知名品牌,什麼經典包、高級包、高級皮夾,通通有,幾千元至幾萬元的包包,可能就賣幾百元而已。但是這些仿冒包因為都是盜用了名牌的商標,販賣的攤商因為違反商標法會構成刑事責任。
有時候,購買一些仿冒品回家後,如果不想用了,會想把這些二手仿冒品上網賣掉,但這時問題就來了!在網路上販賣這些二手仿冒品,假若被抓到了,因為這時已從買家變成賣家,就有刑事責任了。當然,有些人會抗辯說不知道賣的是仿冒品,這時還是會有一段刑事偵查程序流程要跑,如果證據顯示自己確實不知情買到仿冒品,而又再度上網賣掉,就算最後是被認定不知情,但是中間跑地檢署或法院的流程,可是很麻煩的。況且,還要有足夠的證據才能證明自己的清白,因此,最好的作法,就是盡量不要買仿冒品,免得在出售二手用品時,惹上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還有,依據《商標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雖然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但是,一般來說,商品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的賠償,這可是非常非常高額的賠償,民眾販售仿冒商品前,可要三思啊!
新聞還特別提醒大眾:不管是在網路上還是實體店面,在上面賣東西一定要特別注意真偽,尤其是有品牌或是有商標的商品,所以二手精品業者對於鑑別真貨還是假貨,都要特別謹慎,來保護自己以及消費者的權益。畢竟只是因為在網路上賣了幾十元的東西就淪為刑事被告,這真是非常危險又可怕的事情,有在網路上賣東西的人,尤其是在賣精品類或是知名品牌的商品,更要特別小心,否則,若被抓到販售仿冒商品可是會被求償天價的啊!
註:商標法相關刑責法律條文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6條: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證明標章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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