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有個路跑活動還有附帶抽獎,其中的最大獎是32吋的液晶電視,中獎的是一位就讀小學的女童,結果上台領獎的竟是一位已過不惑之年的大嬸,她帶著趁承辦人員未注意而拿來的摸彩券和完賽證明,冒充女童上台領獎。充滿正義感的網友們當然不會善罷甘休,於是這位恬不知恥冒充女童的大嬸就被肉搜出來了,被肉搜出來後才將液晶電視歸還主辦方。
大嬸的行為會有什麼問題?除了眾所認同的不知恥以外,很明顯的,她的狀況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所以還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可能有些人會有個問題,她有自己將電視送回去,這樣有符合自首的條件嗎?刑法第62條有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雖然說自首不問動機為何,真心懺悔也好、怕被發現也罷,也不以犯罪後即時投案為要件,然而必須是對於「尚未發覺」的犯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如果她本人不好意思先出來,委託人代理自首或者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但倘若犯罪後,僅僅向被害人或沒有偵查犯罪職務的公務員陳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沒有要受裁判的表示即不符自首的條件。
本件案例中大嬸的行為已經被網友PO上網、新聞報出來,大家都知曉了才將電視歸還,與自首的條件不符,恐怕未必能夠減刑,在此奉勸大家,若非自己英得之物,不要拿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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