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關係企業係指一企業形式上雖為個別獨立的法人,但實際上卻係一個經濟體,由同一群人控制並為決策。我國現行法上關係企業的種類包括「形式上之控制及從屬關係公司」、「實質上之控制及從屬關係公司」與「相互投資公司」。
-發生什麼事?
.前陣子震驚我國社會的蘇丹紅食安危機,許多食品被爆出違法添加蘇丹紅色素(Sudan Red)此種工業用的紅色染劑,藉以增加食品外觀的鮮豔程度吸引消費者購買[1]。
.高雄地檢署與高雄市衛生局聯合追查時,發現津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李姓負責人借用其親友名義,先後成立佳廣、海順、淞鋒等11家關係企業以進口摻有蘇丹紅的辣椒粉。嗣後,高雄市衛生局已依法廢止前揭11家公司的食品業業務登記事項及食品業者登錄[2]。
-關係企業的意義與種類
.我國公司法早期係以單一公司為規範對象,並未反映我國公司經營的真實狀況,亦即某些公司的控制權其實相當程度上為他公司掌握。為此,立法者參酌德國、美國的立法例,於民國(下同)86年增訂公司法(下同)第六章之一的關係企業專章[3]。
.關係企業係指一企業形式上雖為個別獨立的法人,但實際上卻係一個經濟體,由同一群人控制並為決策[4]。現行法上關係企業的種類包括以下三者:
一、形式上之控制及從屬關係公司,亦有學者稱之為資本參與型,按第369條之2第1項規定,係指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二、實質上之控制及從屬關係公司,亦有學者稱之為實質控制型,按第369條之2第2項規定,除上述由持股形成的控制從屬關係外,係指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三、相互投資公司,按第369條之9第1項規定,係指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關係企業形成之優劣
.正向而言,關係企業的形成可發揮綜效,降低公司的營運成本;且多角化經營也有助於分散或控制不同事業的風險。然另方面而言,關係企業間的控制從屬關係可能導致經營權之濫用,損害特定公司的利益[5]。
-註腳
(1)親子天下(03/19/2024),〈蘇丹紅是什麼?蘇丹紅事件、辣椒粉產品名單懶人包〉,https://www.parenting.com.tw/article/5097195(最後瀏覽日:06/21/2024)。
(2)公視新聞網(03/11/2024),〈成立11家關係企業進口蘇丹紅辣椒粉 高雄市府全數撤照〉,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84820(最後瀏覽日:06/21/2024)。
(3)劉連煜(2018),《公司法論》,增訂13版,頁720,臺北:新學林。
(4)蘇怡慈(2019),〈集團企業〉,方嘉麟(主編),《變動中的公司法制》,2版,頁378,臺北:元照。
(5)蘇怡慈,同前揭註4,頁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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