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聊聊強制罪,我自己在路上看到可愛的小BABY,常常會忍不住想偷捏他們的臉頰,摸摸他們的小光頭,這種行為通常來說好像扯不上是犯罪行為?
但是,前幾天,有一個媽媽抱2、3個月的小孩去醫院打預防針,有一個男大叔看到小孩很可愛,也不管媽媽同不同意,就突然從媽媽的手中把小孩抱起來玩,這個媽媽嚇一大跳,報警處理,警察後來是用強制罪移送?
我們先來瞭解什麼叫做強制罪,簡單來說,人都有自由做什麼事的權利,也就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的權利,所以如果有人用暴力、強暴、脅迫的方式干擾你的自由,法律就會處罰他,就會構成妨害自由的強制罪,最重可以判到3年。
回到剛剛的抱小孩的新聞,如果今天媽媽手中抱的是一隻小狗,有人硬是給他抱走,會不會也可能構成強制罪?
如果回答抱小狗就不構成強制罪,就可能是搞錯剛剛所說的新聞內容中,到底誰的自由被侵犯,是媽媽還是小孩,因為2、3個月的小孩是不是有自由的意識可以被侵犯,還很難說,但是硬報別人小孩,媽媽抱自己小孩的自由確實是被侵犯了,所以說抱小狗也有可能侵害到狗主人抱小狗的自由,也可能會構成強制罪。
通常在家庭糾紛中,常常會遇到強制罪的問題,例如夫妻離婚,爭奪小孩,硬把小孩從配偶手中帶走,就是妨害到配偶接觸小孩的自由,就會涉即到強制罪的問題,或是說曾經有案例,老婆擋住車子不讓老公去外面找小三,也被用強制罪起訴,所以說大家應該要注意尊重他人的自由。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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