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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有新聞報導,某政黨支持者申請明年1月13日總統大選投票日的北平東路路權,卻被行政機關以易釀衝突為由被駁回,台北市市長則表示一切合法,會再請警察局與新工處說明理由,有反對人士認為怎麼可以依該理由事前駁回申請,究竟集會遊行之事前許可制是否合法,以及台北市除了依集會遊行法外,又可依照哪些自治法規呢?以下說明之。

                 依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前段及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理由書意旨,通常情況下室外集會、遊行需要採主管機關許可制(偶發性、緊急性集會遊行則另有規定),理由在於室外集會、遊行牽涉到諸多社會資源,很容易對社會原有運作的秩序產生影響,甚至可能會因為該集會、遊行,而引起不同立場者間的衝突,因此主管機關有必要兼顧集會自由保障與社會秩序維持,而這過程中需要申請集會遊行者適時提供主管機關必要資訊,以供瞭解事件性質,評估社會整體狀況,將需利用到的公共場所或路面之時間、地點與進行方式為適當的規劃,並安排相關執法人力、物力,以協助集會、遊行得順利舉行,使社會秩序受到之影響降到最低程度。為達成上述目的,立法者在此範圍內,得自由選擇應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使主管機關能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

                 也就是說,事實上室外集會、遊行採行許可制,是憲法及法律所允許的制度,並非只要採許可制即違反法律申請使用道路遭駁回,北市府表示一切合法!所謂合法究竟是依何法。而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表示北市府辦理相關市區道路路權審核,係由台北市工務局新工處與市警局共同審核,再由轄區分局、警察局與新工處依流程進行,而台北市市長表示一切依法行政,那究竟是依什麼法呢?

                  參諸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可查找到與申請道路相關的法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准臨時使用道路作業要點》、《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

                 依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第6點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工處得予駁回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二)新工處認該道路不適宜辦理集會者」、同要點第7點規定:「申請網址:https://assembly.gov.taipei/。承辦單位為新工處配合科」;次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准臨時使用道路作業要點第3點第1款前項規定:「本局受理民眾臨時使用道路之申請案件時,應注意事項如下:(一)僅受理民眾於臨時使用道路之日前七日至三十日內(以日曆天計算)於申請網站提出申請之案件(網址:https://assembly.gov.taipei/)。」。從上述規定可以發現新工處與警察局所提供之申請網站皆一致,而在新工處與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的共審後認為:「因考量明年1月13日為選舉開票日,基於維護各黨派競選總部安全及預防不同立場民眾易發生衝突,故該路段建予駁回。」

                  自此可看出,在駁回的程序及實體上行政機關確實是依法而做的判斷,並無超脫法律之處,當然,實體上之判斷是否真的妥適,各有不同看法,現階段申請人已提起申復,後續就看申復人重新說明理由後,新工處與警方是否會重新變更原先決定,若申復人不滿意最終結果,就要留待行政救濟時,由法院定奪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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