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聞報導指出,某林姓老婦偷了李女放在機車旁的二串衛生紙,遭被害人索討十八萬元和解,老婦匯款後對被害人提告恐嚇取財。
這個案例大略是這樣,李女向警察報案,指稱放在機車旁的二串衛生紙不見了,警察調閱周邊監視器發現是被某林婦拿了,警察當時去林家查訪無人應門。隔天,林婦因害怕就到派出所將二串衛生紙交給警方,坦承犯行,被警察依竊盜罪嫌函送法辦。事後,林婦擔心被關,乃積極與被害人李女洽談民事和解事宜。起先,李女要求林婦以七百多元原價將衛生紙買回,後來要求一百倍的價格約七萬多元,否則不願和解。林姓老婦因畏懼遭受判刑而答應請求,一起到銀行共匯款了八萬多元給被害人李女,李女則拿出預先準備的和解書,林婦當下發現和解書上僅列七百九十八元而提出質疑,李女竟然說「不和解了,我一定要讓你被關」。於此之後,李女再度與林姓老婦協談和解,李女出示寫著包含律師費及相關費用的十萬元明細表,要求林婦支付,林婦因恐慌害怕入獄,又依照李女的要求匯款,前後共給了十八萬元多。最後,林姓婦人受不了李女多次索討,向兒子說明事情始末,在兒子陪同下到派出所向李女提出恐嚇取財告訴。
對於類似狀況,明明衛生紙的損失只有幾百元,就算是被害人有權利請求賠償損害,但若以話術或不法方式為手段協談和解,還是有可能有詐欺的問題。
依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被害人基於權利行使而與加害人談判,就算和解金額很高,假設意思表思都是自由的,也只能說契約自由原則,被害人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但是若用和解的手段作為詐術,讓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產,就有可能有詐欺的問題。因此,在本案例,假若根本沒有要簽立和解書的意思,或只是表面講好和解內容,卻在騙對方匯款後,拒絕和解,這種以和解為手段的耍詐行為,主觀上已非合法行使權利,客觀上也是一種詐術,原本的竊盜行為加害人,其和解意思表示受到欺騙,反倒成了受害人。尤其是,若欺侮人家不懂法律,受損害的財物是幾百塊的東西,就算再怎麼不開心或生氣,也不應用各種方式和理由去騙人家一直給錢,最後竟高達十八萬多元,實在是有點離譜。
基本上,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一般人俗稱的公訴罪,就算和解,還是要經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再作處分,不是被害人說撤回告訴就結案了。因此,奉勸類似案例的被害人與加害人,作錯事要負責是很好的表現,但最好找懂法律的人來協助和解。其次,被害人該要求的和解金就不要索討的太過份,也不要看加害人好欺負就給人家打利頭,這樣也可能會吃上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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