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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網路上有位大學生在自己臉書上傳韓國知名影片《屍速列車‧前傳》的影片,遭人截圖向片商檢舉,片商表示可能因該生的行為,導致自己的票房損失一億多萬元,所以決定提出刑事告訴。警方則表示通常這種影片都是兩岸某地的「字幕組」製作,再上傳到網路上,就算只是轉傳超連結,但仍然可能構成侵權的幫助犯,可能仍有法律責任。。
  以報導的內容來說,該生是在某論壇下載了盜版影片後,又將該影片分享到自己的臉書上,於下載和上傳分享的兩個動作,就分別侵害了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並且,損害尤大者,更是後面這一個上傳給不特定網友分享的行為,更是對於片商的經濟損失甚大。當然,能不能說因為有幾十萬人點閱,所以就造成相當於人數乘以票價的損失,稍微學過經濟學的人當然都知道未必能這樣算,因為電影院的票價決不是單單只有觀賞影片,還有包含電影院提供的其他服務,並且,如果真的要支付票價的話,這幾十萬人會不會真的都進場觀賞影片,也是可質疑的事情,去畫個供需曲線就會知道不是這麼一回事。
  那至於是不是轉傳連結,就真的會構成幫助犯呢?是有這樣的法律風險,倘若權利人可以找到真正侵權的人,再證明轉貼者有幫助的故意,這時候轉貼者可能就會構成前揭侵權行為,例如重製的幫助犯,但如果找不到實際侵權人,或是實際行為人並無做一個下載重製的動作,而只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或網路觀賞暫時性重製,在台灣目前對幫助犯採取「限制從屬理論」的情況下,主犯未違法,要論已從犯責任就會比較困難。
  所以,小心起見,面對有著作權的東西,大家還是小心謹慎,未取得授權之前,切勿上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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