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秤重

  新聞報導指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楊偉中出遊太平洋庫克群島,為救划船溺水的女兒,而不幸溺斃。葉毓蘭教授在臉書發文表示「死得其所,一路好走」,引發網友論戰,有網友認為她用詞不當,認為是在嘲諷楊偉中。新聞內容也引述國文老師的觀點,認為在此案例使用「死得其所」並不恰當。
  不過,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於「死得其所」的釋義,是形容人死得有意義有價值。《魏書.卷七八.張普惠傳》:「人生有死,死得其所,夫復何恨。」明.朱鼎《玉鏡臺記》第二六齣:「人生自古誰無死,只要死得其所,吾復何恨。」因此,上述講法,至多是文字上的看法爭議,而且其前後文是謂「死者為大,我想他最後的定位是為救女兒犧牲自己的偉大父親,死得其所,一路好走」,應不致於出於不敬的意思,只是文字上見人見智的看法而已。
  然而,卻有人在楊偉中的臉書留言辱罵的文字,難道沒有法律上的問題嗎?理論上,刑法的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基於言論自由的憲法觀點,是應該加以廢除。不過,目前該罪尚未廢除,實然面還是會加以適用。依據刑法第312條規定,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相關人等,若公然侮辱楊偉中或是誹謗他,就算他已經過逝,還是會涉及刑事犯罪的。
  再來,何人可以對公然侮辱或誹謗亡者之行為人提出告訴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立場及觀點,對於相反立場及觀點之人,仍應保持尊重,就算不喜歡或討厭人家,除卻個人修為或品格之要求外,仍應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才會呈現觀點多元化又是進步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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