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二天有則新聞,大略是行人或汽車駕駛互不相讓,發生爭執的案件。有位叫麥可的老師,橫越馬路時,沒有走在行人穿越道,另一位汽車駕駛李先生緊急煞車,雙方差點發生車禍。麥克認為李先生不應該在巷道內開這麼快,乃以肉身擋車抗議,就是不走,李先生也火大踩油門往前進。就這樣造成麥可膝蓋及小腿多處擦傷,乃對李先生提出傷害罪告訴。法院認為汽車駕駛明知前面有人,還繼續踩油門前進,有傷害的故意,認定駕駛傷害罪成立。
這是行人和駕駛發生糾紛,互不相讓,擦槍走火的案件。實際上,若因氣憤以肉身阻擋他人合法行駛馬路上的權利,也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故,行人可能也要注意,不能因為這個案例的存在,就隨便阻擋汽車行駛的權利。
過去就有相仿的案件,擋車者被認定成強制罪。
有位老兄發現另一陳姓男子頭戴裝有攝影機的安全帽,對著自己蒐證,可想而知當然會發生衝突,老兄要騎機車離開時,陳男用肉身阻擋,也發生類似前述情形。結果老兄就反覆催油門,所以機車稍微前移再後退,造成陳先生跌倒在地受傷。不過,後來雙方和解,但是傷害罪可以撤回,而強制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是不能撤回告訴,擋車者被判成立強制罪,科處二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二年。
所以說,駕駛在路上與行人因故發生糾紛,千萬不要你擋車,我也不退讓,互相拼了。這種意氣用事行為,絕對不利己也不利人。不要以為你慢慢的開,撞傷路人就不用負責任;就算慢慢的移動,只要撞到了阻擋者,很容易就被認定成立傷害罪,法院不會認為他擋你,你就可以撞他。可是,擋車者也不用太高興,因為擋車的行為,若是成立強制罪,其罪責不見得輕於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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