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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則新聞,基隆一名女子兩度向同一賣家購買相同商品,但兩次都未依約取貨付款,造成賣家損失若干運費,賣家氣得提告,檢察官認為該名女子涉犯「毀損罪」,於是提起公訴。

                常收看我們文章的朋友,一定會覺得:這哪有什麼毀損罪?毀損罪是要物理性破壞造成標的毀壞或喪失功能吧!基本上這樣子的想法,是從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思考,原則上沒有什麼問題。

                但請大家記得一個小常識,地檢署起訴的案由,通常都是用刑法各「章」的名字,所以這邊所謂以「毀損罪」起訴,其實是在講刑法第三十五章的章名「毀棄損害罪」。然而,除了最常見的刑法第354條之外,還有一條躲在他後面,一般不太能理解其究何所指的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一條又可簡稱為「間接毀損罪」。

                在旨揭案例之場合,檢察官就是用這一條提起公訴的。而且,查詢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眾多判決,其實已經有很多「未依約取貨」、「故意棄標」被起訴的前例了,諸如:訂了92片披薩不取貨、在直播間買衣服後又反悔等等。當然,在這一條規定是告訴乃論的情況下,最好的對策就是:認錯、和解、撤告,藉以取得法院公訴不受理的裁判。如果證據明確,卻又死不認錯,爭執到底,到後來是可能會留下污點前科的,不可不慎!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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