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草莓出社會才沒幾年,辛辛苦苦撈了一點皮肉錢,為了自立更生搬出家裡,決定買一間6百萬的小套房,但是平日太忙又懶散,戶籍一直都還留在原本爸媽家,但才買不到2年,房貸壓力實在太大,在仲介慫恿下以6百5拾萬賣出,而且聽說自用住宅可以免奢侈稅,訂立買賣契約後立即將戶籍遷入新屋,等到過戶給買方後再將戶籍遷出,心想自己過的這麼辛苦又不奢侈,加上已經在過戶前將戶籍遷入,應該萬無一失,符合自用住宅免徵奢侈稅的規定,但請問國稅局真得就會放過草莓嗎?
答:奢侈稅原則上是對持有房屋不到2年就賣掉的人另外課賣價10~15%的稅,這裡要注意大有為政府的2個怪異德政,第一:2年的起算時點是買到房子過戶完成(不是簽訂買賣契約的時候)。第二:什麼叫賣掉,只要有跟他人簽定買賣契約就算賣掉,不是過戶完成才叫賣掉。所以如果有人要規避奢侈稅,在2年內先簽買賣契約,約定2年後再過戶,是行不通的,還是要繳奢侈稅。
但是有一種人例外不用繳,如果是一般小家庭,例如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間房子自住,沒有出租或是營業使用,就算是2年內買了又賣也不用課奢侈稅,不過到底有沒有住進去,政府又不知道,所以又另外規定,必須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才算有自住,不過呢!戶籍遷入的時間點是有學問的,不是2年內隨便時間遷入都可以,一定要在買賣契約成立以前遷入才算,反正就是2年內賣房不想繳奢侈稅,必須在賣房子的時候,看起來你好像就是有住在你面,唯一的證明就是戶籍。
本故事中草莓跟人家簽完約之後才將戶籍遷入,可能會被認定為沒有自住的情況,還是必須繳奢侈稅。所以說台灣是寶島,反毒大使以毒攻毒,奢侈稅專門對付不能奢侈找稅務專家的人。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