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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甲主張在銀行開設金融數位帳戶並持有金融卡,因為銀行已二度暫停其金融卡之跨行提款與跨行轉帳功能,因而對銀行提起訴訟,要求恢復金融卡之跨行提款與跨行轉帳功能。但其實是因為某甲存、提款的行為非常怪異,被認為有不當使用該帳戶的情形,才會被銀行停止部份使用功能。

  參考該案第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於109年3月24日,先轉帳6萬元至系爭帳戶後,於凌晨2時許至5時許間,以系爭金融卡跨行提款,每次交易金額為100元,共計提款100次;再於同年月29日晚間11時許跨行提款,每次交易金額為2,000元,共計提款20次;復於同年月31日先轉帳6萬元至系爭帳戶後,於凌晨6時許跨行提款,每次交易金額為2,000元或3,000元,共計提款15次;又於同年4月1日先轉帳3萬元至系爭帳戶後,於晚間8時許至9時許跨行提款,每次交易金額為1,000元,共計提款28次等情,有系爭帳戶歷史交易明細2份存卷可考,可認原告將款項存入系爭帳戶之主要目的,即在於以連續多筆定額之方式為現金跨行提領,此行為難認屬一般理性用戶利用金融卡進行跨行交易時應有之作為,且經被告於首次以簡訊通知提醒,並善意恢復系爭金融卡功能後,原告仍再次循此方式為之,則被告以原告短期内密集、連續提領現金之異常行為,認定系爭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並依上開108年版本總約定書第1章第7條之約定,將系爭金融卡之跨行提款及跨行轉帳功能於109年4月6日暫時停止,合於兩造間契約約定之內容,自屬正當,尚無不法侵權行為可指。」因為銀行通常多會約定若有疑似不當使用帳戶之情事,銀行可以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或是說僅限制暫停金融卡之跨行提款及轉帳功能。也就是說,在不當使用金融卡的情況下,銀行依據與帳戶使用人間開戶約定書之類的規定,對使用人予以暫停部分功能是被允許的。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意旨:「上訴人有不當使用系爭金融卡之行為,且兩造間依前述開戶總約定書第1章第7條之約定,上訴人已同意若其有疑似不當使用帳戶之情事,被上訴人得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而今被上訴人僅限制暫停上訴人所持系爭金融卡之跨行提款及轉帳功能,並未暫停系爭帳戶全部功能,上訴人仍得於網路上使用系爭帳戶,堪認被上訴人亦未有過度限制上訴人使用系爭帳戶權利之情,被上訴人暫停系爭金融卡之功能,應符合開戶總約定書第1章第7條之約定。」

  某甲這樣子使用金融卡的方式是不是很奇怪?不過,依照上開二審判決內容,無論基於何種動機,有類似在存款後的極短時間內密集多次提領行為,是很有可能被銀行暫停金融卡帳戶交易功能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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