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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憲法》第142條說:「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關於此,政府的講法是說,平均地權是我國土地政策最高指導原則,政府為實施平均地權土地制度,早在民國19年制定土地法時,就將「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及漲價歸公」四項辦法納入,但後來未貫徹實施。接著,民國38年政府播遷來臺,一連串土地改革後,工商繁榮,致都市土地地價上漲,投機壟斷之風日盛,在民國43年制定《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這是土地法的特別法,後來連非都市土地價格都漲,變成現在全面實施的《平均地權條例》,總之就是大家都要「平均富足」啦!(一起喊口號!)

                但是,平均地權政策這麼多年過去了,現在看起來,只有少數人富足,大部份人都沒有感受到憲法說的「國計民生之均足」。此故,政府為實現居住正義及打炒房,在今年修正了《平均地權條例》,並在7月1號上路,修法的大方向主要是:「預售屋禁換約轉售」、「炒房重罰」、「檢舉炒房給獎金」、「私法人購屋限制」等等,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史上最猛打炒房新修條文。

            《平均地權條例》第47-4條第1項:「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以前預售屋紅單賣得嚇嚇叫的情況,不被允許了。

            《平均地權條例》第47-5條第1項:「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二、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三、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平均地權條例》第81-3條第2項:「違反第47-5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因此,以前建商的飢餓行銷或不實銷售數字假象,及各種揪團買房等炒房行為,都要加以管制。而且,祭出重罰,最高可罰到五千萬元啊!

           《平均地權條例》第81-4條第1項:「民眾對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知有違反法規規定情事者,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第2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率,提充檢舉獎金與檢舉人。」因此,假設實收罰緩百分三十為檢舉獎金或上限一千萬元來算,打炒房檢舉獎金真的很高!

          《平均地權條例》第 79-1 條第1項:「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註:《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已經在6月通過上路了,像是該法第6條就規定,私法人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得申請買受房屋之用途為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者,不過要以成屋為限。)

                總之,看到各地重劃區的大樓如雨後春筍的蓋,價格也像這些大樓一樣愈來愈高,年輕人的心就好痛。希望這次打房政策能夠成功,讓憲法所謂「均足」這件事,能看到一點點曙光!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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