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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紛紛擾擾的律師事務所遭地檢署搜索的事件,在6月16日經憲法法庭審理,做成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認為「刑事訴訟法……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5條保障律師之工作權及憲法第16條保障被告之訴訟權之意旨不符」,基於保障律師工作權和被告訴訟權的基本權精神,認為此部分應排除在搜索、扣押的範圍之外。

  本件起因是十幾年前理律法律事務所因未受委任的他案當事人涉及證券交易法,所以調查局執士林地院的搜索票,進入該事務所在新竹的分所進行搜索,該事務所抗告無果,窮盡救濟程序,才聲請釋憲,憲法訴訟法通過後則由憲法法庭判決。

  憲法法庭判斷的主要理由包含:辯護人和被告之間有秘密通訊自由,以及律師事務所的特殊性,受搜索扣押會不會影響工作權,特別是律師基於刑事訴訟法,本來就有拒絕證言權的前提下。憲法法庭認為考量律師與委任人間的特殊信賴關係,基於秘密自由溝通權所行使製作的文件資料,包含文書或電磁紀錄等,均應受憲法保障,排除在國家發動搜索、扣押的範圍之外,立法院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修法前依照本意旨辦理。

  至於,得否對於律師事務所與前述「於秘密自由溝通權所行使製作的資料」等以外的對象進行搜索、扣押,憲法法庭則認為回歸目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即可,但應在搜索票上嚴格註明搜索不可包含這些資料,且應以命其提出或交付之侵害基本權較小的手段先行為之,且搜索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否則法院得基於程序正義,宣告扣得的資料不可作為證據使用

  所以若是要針對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於秘密自由溝通權所行使製作的資料」等以外的對象,法院仍有可能允許司法警察或檢察官為搜索,但是不得扣押前述資料。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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