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上班咳嗽發燒卻堅持不篩檢,雇主該怎麼辦? 2

  正值COVID-19疫情升溫之時,有某A員工至公司上班出現發燒、咳嗽等症狀,公司主管見狀趕緊叫某A去做篩檢,並請某A在家待命等收到陰性證明後再來上班。但是某A覺得自己只是普通感冒,不是新冠肺炎染疫,不願意做篩檢,仍到公司上班,這時候公司該如何是好?

  指揮中心日前已公布企業抗原快篩指引,規模較大、員工眾多的公司可以引進企業抗原快篩,在公司為員工進行快篩,雖然不得強迫員工一定要接受快篩,但一般來說公司已經提供便利的快篩管道,員工自己也不用支出費用,通常都會接受,比較沒有問題。如果公司規模不大,但要求員工要自行至快篩站進行快篩,就有幾點應注意。首先,員工快篩之時間,仍應給付工資,不應要求員工請假而不給薪。另外一種情形是,員工因足跡與確診者重疊,因應指揮中心之政策或通知應前往篩檢者,並非公司要求的話,此時並未強迫雇主給薪,但不得因此有其他不利之待遇。另外,過去尚未設快篩站時,篩檢需自費,公司如果要求員工一定要篩檢,則以補貼篩檢費用為宜,否則要求員工自掏腰包篩檢,較不合理。

  回到上述案例的情形,如果公司已經補貼篩檢費用要求某A進行篩檢,且篩檢當日仍給薪,某A仍不願意去篩檢,且不配合公司要求伊先行在家工作,此時公司能拿某A怎麼辦呢?是否得終止勞動契約?

  首先,某A已有相關症狀,則公司可協議由某A請病假在家休息,如某A不願意請病假,則公司如果怕染疫風險,要求某A在家休息,但仍應給薪。其次,如果某A健康狀況良好,視公司業務形態,某A之職務是否能夠遠距上班、在家工作,公司可安排某A在家上班14天左右,再視其健康狀況判斷要繼續居家辦公或是允許其回到公司上班。但如果某A之職務無法遠距工作,公司在符合調職五原則(參考文章:公司對勞工之調職,經營必要或報復懲戒呢?)的情形下,可以將其調職為能夠遠距工作之職位,以上的方式能較圓滿的處理和某A的勞動關係。但是,如果公司沒有適合的職位可以調職,又該怎麼辦呢?

  是否得終止勞動契約,回歸到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無非是雙方合意、資遣、解僱這幾種。案例中,在疫情期間,某A有類似症狀卻又堅持不做篩檢,確實會引起雇主的疑慮,也會讓其他員工感到恐懼,公司先讓某A有薪在家休息14日,然後在補助費用要求員工進行篩檢,並持陰性篩檢報告恢復至公司上班,通常會認為是合理的要求(業務命令),因此在員工堅持不配合、不遵守業務命令的情形下,如果公司能與某A達成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就無疑問,但在某A並不願意離職的情形下,雇主可斟酌某A是否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而得資遣,或是有薪休息14日已過,某A仍不提出陰性證明而無正當理由仍不回公司上班而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而得解僱,在疫情的特殊情況,員工出現類似症狀,公司要求篩檢具合理性,且已經先盡前述給予有薪休息、確認是否有合適職位可調職等情形下,具體來綜合判斷是否符合解僱之最後手段性。

  因為解僱須嚴謹為之,公司在整個流程當中宜書面通知相關要求及說明配合防疫之合理性,並將員工之答覆或不配合的行為加以存證,以保全日後可能發生爭訟之證據。

陽昇法律事務所/潘佳苡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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