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8 布痞去紀念館-1.jpg  

  新聞報導,一位已婚的美魔女在跟老公打離婚官司的期間,與自己的私人司機兼保鑣偷情,豈料,在兩人離婚後小王主動向綠雲罩頂的前夫招認與其前妻在他們尚未離婚時有染;前夫當然不甘心的對兩人提告通姦,美魔女被判了四個月有期徒刑。不過有案外案,一日房間門沒關好,恰巧被外傭撞見了不倫戀的兩人顛鸞倒鳳之場景,之後美魔女又到派出所報案說家中的鑽戒、金項鍊等珠寶和抽屜的三萬元遭竊,更直指外傭涉有重嫌;檢方認為其為趕走外傭才使出此招,依誣告罪將其起訴,一審依誣告罪判六個月,二審逆轉改判無罪,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
  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誣告罪的成立,必須是告訴人申告的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空穴來風為要件,倘若告訴人所申告的內容並非捕風捉影,尚屬有案可稽,只是因為缺乏積極證明,最後被誣告的人並未受到刑事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以為有此事實、嫌疑,這樣都不能算構成誣告罪。也就是說,如果你所告訴的事實,最終不能證明其實在,被訴人因而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你也不會因此構成誣告罪。重點還是在於被告有無虛構誣告的故意為斷,不會因為提告沒告成就當然變成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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