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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的專業服務採購,按「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是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社會福利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此類採購契約的履行標的,往往涉及高度專業性,也未必有一定的期數、時期可供確定進度,所以在價金給付的條件上,也不如其他類型的採購契約有多樣選擇。

按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規定,專業服務採購的服務費用計算方法,只有(1)總包價法(2)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3)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此三種方法,不難看出契約核心目的是什麼,採總包價者,計費方法即有著重在履約事項的完成,如果沒有完成履約事項,或是最後廠商所給付的成果有瑕疵不合規格,那就需按契約條件扣減;採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就是依照服務的「時間」來計算費用,此種計費方法只重視時間的長短,時間越長,服務費越高;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則為廠商鎖定其可接受之利潤,計費方法是在其成本加上廠商認為公道、合理的公費,來當作計費的標準。

前述三種計費方法各有千秋,但如果已經採了總包價法,履約事項均已完成後,機關對廠商投入的勞務成本有疑義,還可以再要求檢附支用明細檢核嗎?

就此,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4月6日工程企字第1120003978號函釋說明:「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規定,對於機關委託專業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已有明確之規定,其採總包價法者,係訂約廠商於契約原約定之明確範圍內(例如項目、數量、期程、責任)完成履約事項後,機關依約定之契約價金總額給付,不應於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約定檢附支用明細並予檢核,例如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工作人員薪資、人月使用情形及短少時應扣款等相關內容,以符公平原則。」亦即在已採取「總包價法」的情況下,機關能夠檢核者應是履約的項目有沒有達成,更不能在契約內約定要檢附支用明細並予檢核。換句話說,契約在計費已經用「履約成功與否」的總包價法時,廠商的支用成本為何,機關根本無從置喙,也不該據此締結應該在人工短少時要扣款的約定。

該函另又指出:「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其修正理由載明係為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本會依上開規定授權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中以總包價法計價者,並無應查核工作人員薪資、人月使用情形機關方得給付契約價金或核銷之相關內容。」將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以總包價法計價者,並沒有要求機關查核廠商的人力調度情形作為給付價金或核銷的條件,似有另將前述總包價法之「只看履約成果」精神,同樣的適用在勞務採購契約裡面。

所以專業服務採購契約選擇總包價法計費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已經明確表明機關不能另外再約定要求檢核廠商的人力支用成本,或再以該人力支用當作扣減契約價金的事由。而在勞務採購契約是否也會一樣採總包價法之「只看成果,不看過程」精神,甚值得再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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