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相驗不要成為防疫破口 2

  臺北市好心肝診所亂打疫苗事件,突顯施打疫苗亂象,讓不少民眾很氣憤,把有限的疫苗交給特定診所拿去作人情,沒有依照中央防疫指揮中心的指令,分配給需要的人,人性貪婪與耍特權,表露無遺。

  政府無法進口或生產足夠合格疫苗,導致新冠肺炎疫情無法減緩的當下,死亡人數持續累積,幾乎每天都有二位數字確診者往生。當發現民眾死亡,有可能是意外,有可能其他疾病等,有可能是確診新冠肺炎,也有可能是他殺。針對可能的不同死亡原因,對於死者的相驗處理流程會不太一樣。

  依照《醫療法》第76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醫院或診所應該對於診治的病人開立死亡證明書,如果不是收治或是轉診中的患者,則由衛生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行政相驗。在少數例外情形,則是在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形,醫師應報請檢察官進行司法相驗(參照《醫師法》第16條規定:「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只是這個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該如何認定?無庸置疑,醫師有臨床上裁量權;近來新冠肺炎死者甚多,有檢察官就抗議許多明顯為病死的案例,卻還送交司法相驗,應予檢討。其實,外勤檢察官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進行司法相驗,假若死者是新冠肺炎確診者,對於外勤檢察官來說,與第一線醫護人員相較,危險性不相上下,按照防疫道理及邏輯來說,應該是列為施打疫苗優先順位才對。假若對於不少猝死者,都要外勤檢察官進行司法相驗,又不予優先施打疫苗,這樣的狀況,難道不會成為新冠肺炎疫情的破口嗎?

   像是新聞報導指出,在司法相驗下,檢測PCR需2至3天時間,導致警察、檢察官、遺屬、殯葬人員在結果出爐前,均暴露在高風險下。回到死亡相驗這件事,有認為死者若生前確診是新冠肺炎,往往都是收治在指定醫療機構內,醫院本依《醫療法》第76條開立死亡證明書,爭議在於如果生前沒有確診,衛生局如何認定死者為新冠肺炎患者而屬病死可行政相驗結案?勢必透過PCR檢驗後才能確定,然而現今全台PCR大塞車,在發現死者到PCR結果出爐這段期間,可能就有一段「空窗期」,到底要誰來處理呢?就會產生爭議。不過,就外勤檢察官或協助相驗的警察等業務人員,是否可比照協助檢疫的第一線警察人員等,基於行政業務需求而列為「維持防疫量能的第二順位」呢?事實上,面對全國各地每天死亡的相驗事務,若非醫師就是外勤檢察官進行相驗,面對死者是否確診,當下沒人敢保證,若沒有給予足夠的防護或裝備,而要求外勤檢察官就上戰場,實在是很可怕的一件事。

  法務部應盡快與中央指揮中心協商,至少讓外勤檢察官要優先施打疫苗,免於執行法定職務之際遭到感染,而成為防疫破口。日本醫師法第21條同樣也規定醫師對於死者或懷孕四個月以上的死產,若認為有異狀時,應報請司法相驗的義務,甚至還要求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為之,但日本疫苗多到可以捐給台灣,日本檢察官應該不會抱怨這樣的問題。只是,在疫苗不足之際,法務部有必要購足防護設備供外勤檢察官使用,並與各地方衛生局協商,請他們在這段期間對於某些死者可能是新冠肺炎患者時,由衛生局依行政相驗處理;否則,起碼等到PCR結果出爐後,對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形,再找檢察官來進行司法相驗,會是比較好的方式。

*全文刊載於風傳媒:https://reurl.cc/ZGbgla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