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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擾事件頻傳,似乎國人對於性別平等觀念,還有待加強。基本上,若對他人的行為構成性騷擾,行為人是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司法實務來說,法院判決賠償數額依情況,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

  最近又有法院判決的新聞案例,新聞報導指出,民進黨立委范雲指控國民黨立委陳雪生在立法院審查監察院人事案時,用肚子頂她背部三次,事後還以不雅字眼貶抑她,范雲提告求償,法院判決陳雪生應賠償范雲新台幣八萬元。在此案例,新聞內容略謂:范雲指出,當天陳雪生用肚子碰撞她的背部至少三次,她當場表明「很噁心、這是性騷擾」;此外,亦表示陳雪生以充滿性暗示的言語回應「用肚子不會懷孕,不算性騷擾」、「我又不是餓死鬼」等等言詞,貶抑其性別、年齡、外表等。陳雪生則表示,當時現場混亂,在場委員均有肢體接觸,其與范雲身高差距相當大,客觀上不會有肚子碰撞臀部的情形。法院判決則認為,陳雪生雖稱推擠無意間碰觸到范雲,但依現場照片及證人證詞,可認為其故意用肚子碰觸背部,已構成性騷擾,雖其辯稱「用肚子不會懷孕」、「我又不是餓死鬼」等語而沒有性意涵,但是法院認為依其言論整體脈絡同樣構成性騷擾。

  什麼是性騷擾呢?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因此,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都相當有可能構成,言詞或各種行為態樣都有可能構成,不要以為只有摸屁股或勾肩搭背這種肢體接觸才是性騷擾,如果別人不喜歡聽黃色笑話,還一直講一直講,也是有可能構成。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被性騷擾者,是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

  此外要注意,嚴重一點的性騷擾行為是要被判刑的,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 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奉勸一些愛開他人性別玩笑,或喜歡毛手毛腳或容易用言詞貶抑異性的人,還是要自制一點,被告性騷擾成立,除了會被冠上性騷擾臭名外,還要負擔賠償責任,可划不來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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