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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健保資料庫案」,該判決意旨說明由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因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相關法制,以完足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再基於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規劃及國際趨勢,以及提高民眾個資外洩事件的相關罰責,因此,行政院今年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 並在昨天(5/16)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案。

               此次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增訂個資法主管機關為「個資保護委員會」;修正非公務機關違反第27條第1項或未依第2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裁罰方式,並提高罰鍰數額,及增訂違規情節重大者之罰則;再來就是施行日期的規定。

               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落實保護民眾個人資料是政府的責任,且加重企業個資外洩罰則,也有助於行政院打擊詐欺的政策推動,因此,才會有這次修正,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以符獨立監督機關。再則提高相關罰責,有助企業落實個資保護,降低個資外洩情形,才能有助於防止詐騙案件增加。新聞報導國發會表示,本次修法有兩項重點;其一,修正個資法第48條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之裁罰方式及額度,改為逕行處罰同時命改正,並提高罰鍰上限,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再來,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擔任個資法主管機關,避免目前實務無主管機關監管所產生的問題,更是要和國際趨勢接軌。

               國發會也提到,針對近期社會關切之重大矚目個人資料外洩案件加速行政調查。例如:華航、格上租車、iRent等公司發生個資外洩事件,交通部均已命業者限期改正並予以裁罰。總之,國發會表示,希望透過這次修法,除了落實現行資通安全管理法對於公務機關的管理規範外,未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將以獨立專責機關的定位,整體規劃對於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個資保護之監督機制。

               以後有了「個資保護委員會」,相信我國對於人民個資權利保障,又大步向前邁進一步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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