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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單親媽媽因以百變造型賣早餐而爆紅,之後轉戰直播平台擔任拍賣官,底薪三萬元,另外還有業績獎金,但她在直播時挑撥客人和公司對立,公司要求道歉她又不願意,僅僅任職二十五天即遭公司解僱,於是她向公司提告請求給付底薪、業績獎金以及資遣費共六萬多元,且要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然公司主張雙方僅為承攬關係而非僱傭,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屬於僱傭關係,因此適用勞基法。

  到底適用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的差別何在?僱傭意思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謂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則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待工作完成,給付報酬。僱傭的目的只在於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對於服勞務的方法毫無自由裁量的餘地;相較之下,承攬契約的當事人則是以勞務所完成的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在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的工作,與定作人間並無任何從屬關係,顯見僱傭與承攬兩者性質並不相同。再者,受僱人對於僱主通常具有人格上從屬性(接受僱主之人事監督管理、親自提供勞務)、經濟上從屬性(為僱主而非為自己之營業目的而提供勞務)、組織上從屬性(納入僱方生產體系,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而非獨立作業)之特徵。

  有些工作或許是因為性質有些特殊的關係,當公司叫員工離職時,就會有諸如此類的爭議,若是雙方並無僱傭或勞動契約關係存在,而是委任或承攬的關係,那就沒有勞基法之適用,當然不會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你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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