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里長好心放送疫情資訊為何被移送法辦呢? 2

  新聞報導指出,有位里長好心通知里民相關COVID-19疫情的消息,結果卻被送法辦,這是怎麼回事呢?

  有對夫妻到萬華賣葡萄染疫,某位里長就開著小貨車用擴音設備,在所屬里內道路,沿途播送疫情訊息,請里民注意健康安全,強調里長已派消毒噴藥車進行消毒。結果被警察局調查後,認為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被移送地檢署偵查及衛生局予以裁罰。

  里長表示聽新聞媒體披露及里民告知,賣葡萄的某某某已經確診染疫,其確診前常出入該里向農民收購葡萄,里長說為安定里民的不安及宣導防疫,所以才會用小貨車架設擴音設備向里民宣導。衛生局則表示,到萬華賣葡萄染疫者之疫情訊息,應以中央指揮中心發布為準,里長用廣播宣傳確診者資訊,不只會侵犯個人隱私,同時也違反傳染病防治法。

  實際上,該名里長應該是出於好意,才會大力放送至萬華賣葡萄染疫者資訊,並且說明因為里長已在該里消毒了,請里民不用擔心,他的初衷及好意不應被抺殺,但是,提醒全國里長,在作好事的時候,還是要注意不要讓自己身陷被移送法辦或被裁罰的危險。

  在這裡要注意三個法律,一個是《個人資料保護法》、一個是《傳染病防治法》,一個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若是里長將染疫者個人資料廣告週知,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非公務機關若有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新聞說里長被移送地檢署偵查,不過,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假如里長沒有為了出於不法之利益的想法,去作類似廣播,似乎頂多構成行政罰,而非構成刑事罰。

  此外,也有可能構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假若不是謠言或不實訊息,就不會構成刑事罰了。

  好心里長作好事,要有好的法律常識,才不致於ho`-sim hɔ⊦-luiˊ tsim !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