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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聞報導,台灣將要和捷克購買一批先進的國防武器,採購機關並表示該機關採購向來都會適用採購法。之所以會和捷克購買火炮,或許是因為捷克議長上周訪問過台灣,才促成了這次的合作,可是讓人疑惑的是,採購法真的全面適用在國防採購上面嗎?

  的確,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本文規定:「軍事機關之採購,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可是但書「但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而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列舉了諸多例外條款,包含「一、因應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二、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三、確因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者,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四、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本文之規定。」,這四款不確定法律概念、給予機關裁量的授權,就足以讓不少國防採購案,得不適用採購法的規定。

  舉個例子,該條第2項授權國防部制定《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該辦法提到「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武器,指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步槍、自動步槍、手槍、光學與化學武器、飛彈系統、戰車、砲車、裝甲車系統、步兵多人操作武器系統、電子作戰系統、艦艇、水下武器系統、潛艦、航空或相關武器系統、高性能偵照系統、衛星系統、自動化武器系統及其他可發射金屬、子彈或火焰且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只要是上述武器為了戰爭或戰備動員、機密採購、重大戰備任務、議價者,就可以排除在採購法適用範圍外。如果連手槍都可以不適用採購法了,要購買什麼火箭炮、飛彈之類的,有可能還完全適用採購法嗎?可能前述但書的規定就會排除或部分排除了。

  設想一個例子,假設今天和某世界強國的公司買尖端武器,世界強國的公司遲延交貨,台灣政府有可能將世界強國的公司依照採購法第101條列入黑名單,之後拒絕往來嗎?或是要求採購之前,世界強國的公司先來投標、支付押標金、保證金,遲延的時候就予以沒收嗎?

  所以採購法在國防採購的適用範圍,依照採購法是可以受到限制的,基於國防安全的政策目的達成的優先目的,在不違反採購法的範圍下,採購法允許國防採購排除或部分排除在採購法適用之外。不過也別擔心,國防部本身也有比照採購法的內規,於採購案件上仍然可以有內控效果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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