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判決確定以後,如被告在該確定判決被科以徒刑或拘役,執行檢察官會發出執行傳票(命令),命被告在特定時間至特定地點報到入監服刑,但報到時間無法預測,有時被告仍需要一點時間安頓家庭或扶養親屬,不願意或無法在通知的時間報到,因此便衍生出以下問題,聲請人是否能以安頓家庭、扶養親屬為由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暫緩執行(延緩執行)」?

  事實上,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停止執行」的事由只有以下四款:「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對於男性而言,更只有第一、四款可以適用,亦即在現行法規範上並無所謂「暫緩執行(延緩執行)」,只有以上開四款事由「停止執行」至「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因此,如果以安頓家庭或扶養親屬等非屬上開四款事由之其他事由聲請暫緩執行,是否准予暫緩執行,屬執行檢察官的職權,聲請人難以指摘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以下相關實務見解提供讀者參考: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原裁定援引停止執行之相關規定,旨在說明受刑人除有法定事由,應停止執行外,至是否准予延緩執行,屬執行檢察官之職權,不得執未獲延緩執行,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抗告意旨主張其非聲請停止執行,而係聲請展期執行云云,指摘原裁定適用法則不當,亦非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聲明異議人雖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惟其所指本季養殖漁獲於109年7月份方得收成及家中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待其扶養,故至少應遲至同年7月底始為執行較為適當等情,並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列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自難認檢察官有不當執行之情形。本件聲明異議人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查受刑人所提出之需照顧親屬、希望能繼續工作以支應家庭所需、給予時間籌錢以安頓家庭等原因,確非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各款所列……「應」停止執行事由,倘經檢察官考量受刑人所提暫緩執行之情事,仍認無停止執行之必要,而否准其暫緩執行之聲請,核屬法律授權檢察官所行使之義務性裁量權限,實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有關於執行之規定,除有上開同法第467條例外停止執行要件情事者,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外,對於執行之時機何者為宜,法並無明文限制。換言之,有關有期徒刑執行之時機,僅需考量判決確定之必要因素,如無法定例外情事,其後對之加以執行,於法均無不合。是依前揭所述,關於刑之執行時機,法既未明文規定,則本件異議人主張其於今年2月4日農曆年假前才收到檢察官之執行命令,顯見檢察官未顧及異議人之感受,且農曆年假期間,各行各業均休假,致異議人無法安頓家人及執行後之事宜,並聲請暫緩有期徒刑之執行云云,顯屬無據,難認有憑。

  雖大部分司法實務見解如此,仍有少數法院裁定會衡量聲請人的家庭狀況,因此聲請人如遭檢察官駁回暫緩執行之聲請,仍可以試著向法院聲明異議,爭取最後希望,不過本文仍要提醒讀者,即使法院願意為聲請人衡量家庭狀況,在大部分情況下仍是裁定異議駁回,以下相關實務見解提供讀者參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12號刑事裁定

  聲明異議人之幼子,於同年9月11日業經新北市政府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之規定,予以緊急保護安置,此有該緊急安置通知書在卷可證……是本案亦無聲明異議人所稱需時間安頓幼子照顧之情,故認本件執行檢察官通知聲明異議人入監服刑之執行指揮,及否准聲明異議人聲請延後執行,並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人以前述事由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14號刑事裁定

  至聲明異議人之母親雖已高齡,然係與他名子女同住一處,並非乏人照料生活,另其子女則均已成年,雖其中一位子女罹患糖尿病症,然亦非全然無自我照顧之能力,此均有聲明異議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聲明異議人稱其遵期入監執行,母親及子女恐無人照顧,而需給予相當期間安頓其等生活等節,尚難為本院所採用。據上,聲明異議人既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列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其徒以上揭事由,聲請延緩執行,即難謂於法有據。是執行檢察官駁回異議人暫緩執行之聲請,難認有何不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異議人妨害自由案件已於104年5月27日判決確定,異議人當可預見該案判決確定後即將發監執行,而執行檢察官通知異議人於104年8月18日到案執行,亦已相隔近3個月之久,應認異議人有相當時間安頓家人或處理將來執行等相關事宜,足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應無不當之處,異議人猶執前詞指摘,實屬無據。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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